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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貸款類型】  【歸檔】16年09月22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怎麼辦理?流程怎麼走

問題描述 請問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怎麼辦理呢?流程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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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佳答案 樓盤網小編來替您解答:申辦《土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權等相關的法律問題。首先,申辦《土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權是房地產開發的一個必然環節。根據1988年修正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1991年頒佈)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由上級管理部門根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式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查核實、註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一種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辦理土地使用證書。因此,可以進一步明確負責接受和審查土地使用權人登記申請的機關是申請登記的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門,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機關是負責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頒佈的《土地登記規則》,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程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一)由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時,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二)由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包括初審、公告、複審、批准登記等步驟;(三)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第二,對於購房人來說沒有單獨的《土地使用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因此,購房人買房後,只能拿到《房屋所有權證》,而不會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就意味著消費者已經依據國家規定享有對該房屋的使用、佔有、收益、處分及他項權利(抵押權等)。樓盤網
2016年09月23日 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有:“(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根據上述規定,農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單獨抵押的,能作抵押的僅限於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和鄉(鎮)、村企業的建築物及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所以,你們工廠後面那片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抵押的,但你們廠的廠房及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辦理抵押時應注意以下四個問題:1.抵押登記要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條件。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企業須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能設定抵押。2.在抵押前須得到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書面同意。書面同意檔應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徵用標準補償後轉為國有土地。3.在辦理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土地管理部門還應核定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4.因處分抵押財產需要改變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時,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先辦理征地手續。將抵押的土地轉為國有,然後再按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辦法進行處理。

2016年09月22日 00:00

如果買賣的屬於非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辦理土地出讓時,其土地出讓金由受讓方按規定繳納;如果買賣的屬於已出讓的國有土地,則買方應該支付土地使用權剩餘年限的土地出讓金。

2016年09月22日 00:00

如果買賣的屬於非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辦理土地出讓時,其土地出讓金由受讓方按規定繳納;如果買賣的屬於已出讓的國有土地,則買方應該支付土地使用權剩餘年限的土地出讓金。希望我的答案對你有所幫助!

2016年09月22日 00:00

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所謂出讓,指國家將國風格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是有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嗎出讓的流通性一般沒有太多的限制,劃撥土地在抵押時必須由政府允許,收益部分到達要麼由出讓人上繳國家或由受讓人補交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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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村集體房屋辦理抵押登記,限於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對於宅基地,耕地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抵押的。抵押的程式1.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者的同意2.對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評估3.簽訂抵押合同4.申請辦理抵押合同登記5.辦理土地抵押登記證,基本上是這樣了,樓主,期望可以對你有用哦。

  •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到期了該怎麼辦: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此外,市民在購買二手房時,如果房屋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這就表明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性質及期限均未確定,因此,購買此類房屋一定要慎重。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何取得: 1、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2、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 國有土地取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劃撥,一種是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根據上述情況,辦理贈與公證有以下兩種情形:一、如果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依法可辦理轉讓,即可以辦理贈與合同公證。二、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所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則需要提供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同意的相關意見的證明,才能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有關手續

  •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檔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 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 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並關注以下問題: 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股權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 四是由於目前沒有檔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

  • 你好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定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定方式。現在兩次土地大限後已經基本沒有可協議出讓的土地了,除非政策性很強的用地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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