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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11月15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流程是怎樣的?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大致的流程如下:1.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2.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發佈,並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3.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經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後,拍賣人或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向競得人核發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批准檔4.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並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確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016年11月15日 00:00

工業用地出讓的流程如下幾點:1.公佈出讓計畫,確定供地方式折疊編輯本段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經批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向社會公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供地進度安排。2.編制、確定出讓方案折疊編輯本段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城市規劃等,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3.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折疊編輯本段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4.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折疊編輯本段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招標出讓的,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5.簽訂出讓合同,公佈出讓結果折疊編輯本段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中標人、競得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016年11月15日 00:00

國土資源局按照以下程式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確定競得人,具體事務性工作交由涇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辦理。一、 掛牌公告發佈。二、 競買人提交申請文件。三、 競買人勘察現場。四、競買人報名。五、 確認競買資格。六、組織掛牌活動。七、 競買人報價。八、 確認報價。九、 掛牌截止。十、現場競價。十一、簽訂《成交確認書》。十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十三、競買保證金。十四、結果公佈時間。

2016年11月15日 00:00

掛牌依照以下程式進行:(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1、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2、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3、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2016年11月15日 00:00

根據《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的具體規定,如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流程: (1)公佈出讓計畫,確定供地方式; (2)編制、確定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4)編制出讓文件; (5)發佈出讓公告; (6)申請和資格審查; (7)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 (8)簽訂出讓合同,公佈出讓結果; (9)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10)辦理土地登記; (11)資料歸檔。 其中“(4)編制出讓檔;”的檔包括: 1 、 招標出讓檔應當包括: (1)招標出讓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招標出讓須知 (3)標書 (4)投標申請書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中標通知書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2 、 拍賣出讓檔應當包括: (1)拍賣出讓公告 (2)拍賣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宗地界址圖 (5)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6)成交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其他相關文件。 3 、掛牌出讓檔應當包括: (1)掛牌出讓公告 (2)掛牌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掛牌競買報價單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成交確認書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9)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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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範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徵收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臵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實際範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使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臵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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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 你好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定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定方式。現在兩次土地大限後已經基本沒有可協議出讓的土地了,除非政策性很強的用地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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