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作建房法律法規有哪些?有哪位瞭解?
農村自建房合同甲方(負責人):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碼)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證號碼)根據《建築法》、《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就甲方修建私人住宅的建築工程承包事宜達成以下協定:甲方擬建房屋一座,位臵在_________,由乙方負責承攬建設。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平等協商,雙方自願簽訂本加工承攬合同。一、雙方權利義務⒈甲方負責提供石灰、磚、水泥、沙子、水源、鋼材等建築材料。根據施工進度,乙方應提前___天以上通知甲方購買所需材料。⒉乙方具有從事農村房屋建設的成熟經驗,負責施工建設並交付建房成果。當事人明確,雙方不存在雇傭關係。
何謂合作建房?合作建房作為法律術語,最早見於最高人民法院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即(法發〔1996〕2號)檔(以下簡稱檔)。檔第五條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合作建房問題作了六項規定,內容如下:1. ?? ?? ?? ?? ?? ?? ??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簽訂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除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外,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無其他違法行為的,可認定合建合同有效,並責令當事人補辦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2. ?? ?? ?? ?? ?? ?? ??當事人簽訂合建合同,依法辦理了合建審批手續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不因合建一方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而認定合同無效。3. ?? ?? ?? ?? ?? ??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 ??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前,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認定合建合同有效。4. ?? ?? ?? ?? ?? ?? ??《條例》施行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以其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建房屋的,應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訴訟期間,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依法補辦了出讓手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5. ?? ?? ?? ?? ?? ?? ??名為合作建房,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可按合同實際性質處理。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認定合同有效,不因以合作建房為名而認定合同無效。6. ?? ?? ?? ?? ?? ?? ??合建合同對房地產權屬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確認權屬;約定不明確的,可依據雙方投資以及對房屋管理使用等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屬。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檔並沒有明確合作建房的全部法律內涵,其所述的合作建房僅是合作建房中的一類,並非全部,實質是一種狹義上的合建。我們認為:從法律層面規定合作建房的概念,應從廣義的角度出發,否則難以涵括形形色色的建房模式,達不到立法的目的,實現不了法律的社會價值。從廣義的角度看,一切共同在土地上增添建築物的合作,均可稱之為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主體:既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也可能是自然人。此處的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機關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均可發生合建關係。簽署合建合同的當事人,可能是兩方,也可能是三方或若干方。除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參與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須一方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外,其他合建模式,不必強制要求,如自然人之間合作建房、單位與單位之間的預付租金性的合作建房等。合作建房的目的:既可以以銷售為目的以獲得收益,亦可以建設以供自用或出租或作其他經營。合作建房的合作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一方或多方提供土地使用權、注入資金、出讓無形資產、供應實物、承包勞務等。土地使用權既可以是通過出讓取得的,也可以是國家劃撥的,還可以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無形資產包括提供某項技術或許可合建的建築物使用某一商號或某一特定名稱。勞務包括負責拆遷、三通一平(七通一平)、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房屋銷售、辦理建設所需各項手續。合作建房的合作形式:既可以以組建公司的形式進行,也可以以組建聯建辦公室或類似臨時機構或以一方名義開展。簽署合建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為了避免糾紛,建議簽署書面合同。審批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求:除檔所規定的合作建房模式須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外,其他的合作建房模式可不必強制要求辦理,按當事人簽署的合建合同或協議進行。
合作建房是指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另一方投入實際資本並組織施工,共同建築房屋的合同行為。其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即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入股,合作開發經營開發房地產。在實踐中卻因和建房屋產權歸屬問題而產生糾紛。有關合作建房法律法規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等。
何謂合作建房?合作建房作為法律術語,最早見於最高人民法院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即(法發〔1996〕2號)檔(以下簡稱檔)。檔第五條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合作建房問題作了六項規定,內容如下:1. 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簽訂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除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外,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無其他違法行為的,可認定合建合同有效,並責令當事人補辦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2. 當事人簽訂合建合同,依法辦理了合建審批手續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不因合建一方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而認定合同無效。3.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 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前,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認定合建合同有效。4. 《條例》施行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以其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建房屋的,應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訴訟期間,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依法補辦了出讓手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5. 名為合作建房,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可按合同實際性質處理。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認定合同有效,不因以合作建房為名而認定合同無效。6. 合建合同對房地產權屬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確認權屬;約定不明確的,可依據雙方投資以及對房屋管理使用等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屬。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檔並沒有明確合作建房的全部法律內涵,其所述的合作建房僅是合作建房中的一類,並非全部,實質是一種狹義上的合建。我們認為:從法律層面規定合作建房的概念,應從廣義的角度出發,否則難以涵括形形色色的建房模式,達不到立法的目的,實現不了法律的社會價值。從廣義的角度看,一切共同在土地上增添建築物的合作,均可稱之為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主體:既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也可能是自然人。此處的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機關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均可發生合建關係。簽署合建合同的當事人,可能是兩方,也可能是三方或若干方。除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參與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須一方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外,其他合建模式,不必強制要求,如自然人之間合作建房、單位與單位之間的預付租金性的合作建房等。合作建房的目的:既可以以銷售為目的以獲得收益,亦可以建設以供自用或出租或作其他經營。合作建房的合作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一方或多方提供土地使用權、注入資金、出讓無形資產、供應實物、承包勞務等。土地使用權既可以是通過出讓取得的,也可以是國家劃撥的,還可以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無形資產包括提供某項技術或許可合建的建築物使用某一商號或某一特定名稱。勞務包括負責拆遷、三通一平(七通一平)、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房屋銷售、辦理建設所需各項手續。合作建房的合作形式:既可以以組建公司的形式進行,也可以以組建聯建辦公室或類似臨時機構或以一方名義開展。簽署合建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為了避免糾紛,建議簽署書面合同。審批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求:除檔所規定的合作建房模式須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外,其他的合作建房模式可不必強制要求辦理,按當事人簽署的合建合同或協議進行。
房地產糾紛大致可分為十類:1.房地產項目轉讓糾紛; ??2.合作建房及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糾紛;3.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土地租賃糾紛;4.工程承發包(含設計、監理、建設)及拖欠工程款糾紛;5.房屋銷售(含預售)糾紛;6.房地產權屬(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抵押權、質押權、空間權、著作權等)糾紛;7.房屋拆遷糾紛;8.房屋租賃糾紛;9.物業管理糾紛;10.其他糾紛,如房地產交換、贈與、繼承等引起的糾紛。上述合作建房糾紛,有的是以合資、合作經營房地產糾紛或聯建糾紛名義出現的,該類糾紛與其他房地產糾紛相比具有下列特點:一. ??性質不易確定。司法實踐中,有的名為合作建房,實為非法借貸或勞務合作或系預付租金的房屋租賃或純屬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為有保底條款的協作性聯營或為集資建房或為專案轉讓。二. ??主體呈現多元化。參與合作建房的除擁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外,還有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甚至自然人。佔有大量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村民委員會、農工商組織、鄉鎮企業及擁有劃拔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如學校、醫院、公園也參與其中。三. ??標的大,履約週期長,所需手續繁多。四. ??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什麼是合作建房,如何處置該類糾紛,既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又無詳盡的司法解釋可適用。正因為合作建房具有上述四個方面的特點,加之,近年來,有關合作建房的糾紛逾來逾多,故有必要對合作建房這種既舊又新的建房及房地產開發模式從法律層面上進行探討,從而避免這類糾紛的出現,推動相關法規或司法解釋早日出臺。筆者從事律師工作十年,代理了大量該類糾紛,特就該類糾紛做如下法律思考:一.何謂合作建房?合作建房作為法律術語,最早見於最高人民法院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即(法發〔1996〕2號)檔(以下簡稱檔)。檔第五條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合作建房問題作了六項規定,內容如下:1.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簽訂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除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外,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無其他違法行為的,可認定合建合同有效,並責令當事人補辦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2.當事人簽訂合建合同,依法辦理了合建審批手續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不因合建一方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而認定合同無效。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前,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認定合建合同有效。4.《條例》施行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以其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建房屋的,應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訴訟期間,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依法補辦了出讓手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5.名為合作建房,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可按合同實際性質處理。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認定合同有效,不因以合作建房為名而認定合同無效。6.合建合同對房地產權屬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確認權屬;約定不明確的,可依據雙方投資以及對房屋管理使用等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屬。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檔並沒有明確合作建房的全部法律內涵,其所述的合作建房僅是合作建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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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程式,把被繼承人的遺產轉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繼承同時又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的房產應在進行公證後才能進行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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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 很多人購買安置房時看重產權轉讓和價格,卻忘了關注該安置房的銷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實,安置房能否銷售要依具體情況來定。 據該相關人士介紹,嚴格意義上,不能轉讓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幾種情況,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後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於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預約銷售因為沒有看到產權證,購買時的房屋情況不能只聽業主一面之詞。如果買到的安置房其實是公房,雖然購買程式合法,還是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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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營業稅的業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七條規定,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第一種方式,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具體又分為兩種交換方式:1.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因而,對甲方應按?“轉讓土地使用權”征營業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由於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2.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出租土地使用權一方的行為,應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發生銷售不動產一方的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 ????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即,1.房屋建成後如果雙方採取風險共擔,利潤共用的分配方式,按照“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對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2.房屋建成後,甲方如果採取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參與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營業稅所稱的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的行為,而屬於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營企業的行為,那麼對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按比例提取的銷售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營業稅,對合營企業以全部房屋的銷售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營業稅。3.如果房屋建成後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則此種經營行為,未構成營業稅所稱的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的不征營業稅的行為。 ???? ?????? 2企業所得稅的業務處理 ????房地產企業合作建房有兩種情況涉及企業所得稅業務處理,一是開發專案合作方式,二是以土地投資的合作方式。 ????採取開發專案合作方式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專案,且該專案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1.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分配開發產品的,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專案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銷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據此分析,即使投資方投資額明顯偏低,如稍高於、等於或低於分得開發產品的成本,稅收上也不進行納稅調整。2.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專案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股息、紅利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據此分析,投資方企業在稅前分配利潤的,或者以稅前分配利潤名義獲取高額利息收入的,不得視為股息紅利免稅收入。只有稅後分配利潤的,才可以視為股息紅利,作為免稅收入處理。這種合作方式,既包括合作開發形式,也包括合資開發形式。 ????對以土地投資的合作方式,國稅發〔2009〕31號檔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1.企業、單位以換取開發產品為目的,將土地使用權投資企業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該項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接受土地使用權時暫不確認其成本,待首次分出開發產品時,再按應分出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後應分出的)的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其他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應付出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2.企業、單位以股權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投資企業的,接受投資的企業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該項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 ?????? 土地增值稅的業務處理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作建房行為,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暫免徵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二條關於“合作建房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與營業稅政策規定不同的是,檔不認為合作雙方是“以房換地”和“以地換房”行為,因此,產權轉讓型合作建房的分房行為,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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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涉及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地頒佈的《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的地方法規等。房產買賣法規是指在房產買賣過程中涉及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具體包括《合同法》、《物權法》、預售條例以及各地的關於商品房的預售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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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公司合作合同範本;項目合作協定由:專案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和專案技術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甲:,身份證號:,籍貫乙:,身份證號:,籍貫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定如下: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某某裝飾公司專案,總投資為_______萬元,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____萬元,乙方以人民幣出資_____萬元及技術和客戶資源。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至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第四條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第五條企業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的銷售淨利潤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第六條企業債務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第七條每年專案產品總銷售利潤的百分之十進行固定投入。銷售利潤分紅,一年結算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定與本協定有同等效力。第九條本協議一式貳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條自協定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後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第十一條本協定有效期暫定三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為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第十二條爭議處理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單獨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三條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風格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定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並將己方的有關本合同專案的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第十四條違約處理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第十五條協議解除1、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定2、合作協定期滿3、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的4、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定第十六條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定,補充協定同等本協定有效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簽章)乙方:(簽章)地址:地址: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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