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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02月26日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怎麼設定?會不會很麻煩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2016年02月26日 00:00

低價定義包含:1、基準日;2、土地用途(設定、實際);3、開發程度(設定、實際);4、土地使用年期(設定、實際);5、土地使用權價格類型(所有權價格、使用權價格、抵押權價格)。

2016年02月26日 00:00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應短於土地使用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的設定應參照主合同期限。 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設定,還應兼顧房地一致的原則。 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確定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 五、關於抵押權的滅失,註銷抵押登記是抵押權滅失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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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樓盤網小編來替您解答:申辦《土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權等相關的法律問題。首先,申辦《土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權是房地產開發的一個必然環節。根據1988年修正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1991年頒佈)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由上級管理部門根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式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查核實、註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一種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辦理土地使用證書。因此,可以進一步明確負責接受和審查土地使用權人登記申請的機關是申請登記的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門,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機關是負責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頒佈的《土地登記規則》,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程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一)由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時,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二)由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包括初審、公告、複審、批准登記等步驟;(三)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第二,對於購房人來說沒有單獨的《土地使用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因此,購房人買房後,只能拿到《房屋所有權證》,而不會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就意味著消費者已經依據國家規定享有對該房屋的使用、佔有、收益、處分及他項權利(抵押權等)。樓盤網

  • 1 劃撥性質的土地是國家無償讓與使用的,多針對公益事業或國防外交需要,基於土地使用的無償性,沒有支付土地出讓金之前,是不能抵押的。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3 如上述規定,如果抵押,要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可以。希望我能幫助到你。

  • 國有土地取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劃撥,一種是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根據上述情況,辦理贈與公證有以下兩種情形:一、如果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依法可辦理轉讓,即可以辦理贈與合同公證。二、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所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則需要提供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同意的相關意見的證明,才能辦理贈與合同公證的有關手續

  • 先看你這土地使用性質是什麼。如果是國有出讓性質,那麼,辦理完畢房產證過戶後,買家憑新房產證,契稅證,購房合同,身份證,戶口本,賣家需要老土地證,身份證,戶口本,。你們一起到該土地所屬土地局,辦理註銷老土地證,在辦理新土地證。只有幾百元工本手續費。如果你這個土地是劃撥或是集體性質,那麼,是過不成戶的。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轉變土地使用性質為出讓,之後,才可以辦理。

  • 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房地產公司融資取得貸款的主要方式之一,開發商通過自有資金獲取開發土地的使用權後,就可以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獲取貸款資金,再把這筆資金投入開發建設,通過商品房預售回籠資金,歸還貸款。規定折疊編輯本段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相關程式三、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式: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5、申請抵押登記;6、審核、登記;7、核發抵押證明書。四、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出具書面證明。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徵用標準補償後轉為國有土地;征地費是否作為清償資金等內容。編輯本段其他信息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書面證明前須將土地抵押有關事項在村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五、抵押當事人應當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其評估結果需報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六、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門還應核定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七、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簽定後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1、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2、抵押登記申請書;3、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4、抵押合同;5、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地價評估報告;6、土地使用權屬證明;7、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檔。八、經審核,不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抵押當事人。九、經審核,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並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及土地使用證變更記事欄內除記錄抵押情況外,還應記錄是否在實現抵押權時征為國有;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抵押權人及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其它相關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十、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並在簽訂後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十一、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自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註銷登記。十二、按規定的時間提出抵押設定、變更、註銷登記申請的,土地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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