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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11月11日

土地出讓金期限是多久?誰能給點建議?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收回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具體按原交納的土地出讓金,扣除已使用土地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讓金,再考慮銀行利息予以補償,如取得土地後進行道路等基礎設施投入的,還應當按開發的實際給予補償。 鑒於城市改造中收回土地使用權大部分是零星土地,且出讓金利息和開發投入補償的標準難以確定,建議收回零星土地使用權時,按 各地 慣例做法將原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全額退還,利息和開發投入不再補償。
2016年11月12日 00:00

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合同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我們一般所說的房屋年限都是依附於土地使用年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016年11月11日 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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