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搜索 分類
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知識 »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怎麼補償?哪位網友曉得?
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12月02日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怎麼補償?哪位網友曉得?

問題描述 有熟悉這塊的TX嗎,詳細說一下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收回閒置土地是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除應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特別要求,避免程式違法。收回閒置土地應遵循以下步驟: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二、對土地閒置情況進行調查、認定並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舉證申辯。三、認定事實後,下發《收回土地使用權告知書》。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關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閒置土地已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當告知抵押權人。四、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聽證權利;聽取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陳述和申辯。原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五、處置方案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六、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並送達原土地使用權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七、向社會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
2016年12月02日 00:00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六章,登出土地登記主要是指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權利被依法收回、存續期屆滿、土地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進行的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達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2)國家組織移民,農民集體成建制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註銷登記。(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限屆滿後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6)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註銷登記。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能得到您的採納!

2016年12月02日 00:00

閒置土地的處理常式: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相關用戶問答
  • 題主好,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期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 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 你好,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 你好,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 市規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新的建設專案單位向原批准用地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用地申請,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對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由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向原批准劃撥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對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的,或者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以及閒置土地的,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式收 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註銷登記、補償等。 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檔,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覆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覆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覆議或者起訴。 註銷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發佈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 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行為的執行。 補償。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 採用貨幣補償的,其補償標準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依據實際使用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地上物處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地圖 隱私 臉書 聯繫
搜索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