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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10月02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程式是怎樣的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四種: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2、設立商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是一種出讓類別,只是土地的用途類別;不同的用途,最高出讓年限不同。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四種: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2、設立商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是一種出讓類別,只是土地的用途類別;不同的用途,最高出讓年限不同
2016年10月03日 00:00

協定出讓的範圍,《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進行了明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定方式,並明確從兩個層面進行把握:一是細分範圍,可以協議出讓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畫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定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定方式;(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二是建立認定程式:---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議出讓範圍的具體宗地,可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

2016年10月02日 00:00

你好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定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定方式。現在兩次土地大限後已經基本沒有可協議出讓的土地了,除非政策性很強的用地專案。

2016年10月02日 00:00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程式一、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國土資源部掛牌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二、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式1、擬訂掛牌出讓方案。縣國土資源局(地產市場承辦)會同規劃部門共同擬訂擬掛牌出讓地塊、用途、出讓方式、時間、出讓底價和其他條件的方案;2、報批。縣國土資源局報縣政府批准掛牌出讓方案;(地產市場承辦)3、編制掛牌出讓檔。包括:掛牌出讓公告、競買須知、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報價單、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地產市場承辦)4、發佈掛牌出讓公告。掛牌開始前至少20日發佈公告。公告內容包括:(1)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2)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3)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4)索取掛牌出讓檔的時間、地點、方式;(5)掛牌出讓時間、地點、競買方式;(6)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式;(7)競買保證金;(8)其他事項。5、申請競買人索取掛牌出讓檔,並提供以下資料:(1)競買人有效的營業執照影本;(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影本;(3)股份公司董事會關於競買事宜的決議(附全體董事簽字)及董事會簽署的委託代理人的授權檔(附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4)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6、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縣國土資源局對上述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競買人資格。(地產市場負責)7、掛牌出讓。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具體程式:(1)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地產交易市場掛牌公佈;(2)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3)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掛牌價格;(4)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5)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6)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競買成交確認書》。注:按下列規定確定成交:①掛牌期限內只有一人競買的,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者,掛牌成交;②掛牌期限內有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出價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的除外;③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報價均低於底價或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④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可以進行現場競價。8、簽訂出讓合同。在規定的期限內,縣國土資源局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9、競得人按出讓合同的規定繳納成交地價款和契稅;10、出讓人即縣國土資源局與競得人履行拍賣地塊交付手續。(地產市場負責)11、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地產市場)12、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競買成交確認書》辦理其他相關手續。13、土地登記。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出讓金、契稅全部支付憑證申請土地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2016年10月02日 00:00

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個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是不同意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定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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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範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徵收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臵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實際範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使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臵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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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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