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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10月24日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有什麼不同?有哪位高手瞭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從政府那裡通過拍賣之類的手段放出來交給個人或公司經營開發,交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公司再通過出售給其他的個人或公司,叫轉讓。
2016年10月24日 00:00

轉讓是通過本人或者公司出售給他人,出讓是要通過政府的,具體的還得上網查詢下。

2016年10月24日 00:00

土地出讓金支付相關規定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後,土地使用者再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和發展房地產業有關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

2016年10月24日 00:00

你好,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是按土地評估價的40%收取土地出讓金的。關於“在交易時是否一定要改變土地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條款已有明確規定。土地登記與分割的“套數”是要對應房產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後,土地使用者再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和發展房地產業有關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參看全文)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1992年9月21日)第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讓金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2016年10月24日 00:00

你好,為您解答從政府那裡通過拍賣之類的手段放出來交給個人或公司經營開發,交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公司再通過出售給其他的個人或公司,叫轉讓。

 相關用戶問答
  • 土地出讓金,按現行法規中規定一次性收取40-70年的土地使用費,其地租中又包括了土地使用購買者提前支付地租的利息部分。假如按70年的利率貼現計算,土地出讓金的實際價格是土地出讓金名義價格的34.7倍以上的價格。應該指出,土地出讓金是可以明確地從房價中剝離的貨幣地租部分,同時土地出讓金又成為土地價格和房屋價格組成部分的一部分,轉換成計稅基礎,當土地首次進行交易時,土地出讓金將被徵收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4%的契稅。

  • 題主好,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是按土地評估價的40%收取土地出讓金的。關於“在交易時是否一定要改變土地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條款已有明確規定。土地登記與分割的“套數”是要對應房產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後,土地使用者再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和發展房地產業有關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25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參看全文)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1992年9月21日)第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讓金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 土地讓出金是: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感謝您的提問

  • 1、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含最低交易價)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並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2、拍賣,即通過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3、招標,即通過發佈招標公告,進行公開招標,由投標人進行投標,經評標後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 你好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定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定方式。現在兩次土地大限後已經基本沒有可協議出讓的土地了,除非政策性很強的用地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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