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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05月22日

國有土地出讓流程是什麼?需要走哪些部門的呢?

問題描述 土地出讓流程是什麼?一邊拿國有土地出讓要做什麼事情?土地出讓流程具體需要什麼資料,走什麼部門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土地出讓金的的返還流程土地在具備出讓條件後,由國土評估機構對土地招拍掛的基價進行評估確定,以價高者得的原則進行招拍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受讓方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開具的“國有土地資金繳款通知單”按規定的時間將土地出讓金直接交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在徵收款項的同時,向土地受讓方開具“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憑“土地出讓金專用收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市財政局收費中心將土地出讓金劃轉到“財政局土地出讓金專戶”. 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由兩部分組成:一、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及土地流轉的費用;二、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一、成本部分的返還流程:土地整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經由評估機構核實、國土部門認可後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二、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的返還根據框架性協定,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2016年05月22日 00:00

所謂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讓給個人或單位使用,個人或單位繳納土地出讓金。出讓方只能是各級人民政府,土地部門具體負責。所謂轉讓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這個轉讓價格雙方可以協商。

2016年05月22日 00:00

土地出讓收益=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補繳的土地價款-劃撥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

 相關用戶問答
  • 題主好,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範圍有這些:1、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2、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使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3、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4、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5、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期望能對你有用。

  •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程式 (一)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的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仲介機構評估並經抵押權人認可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仲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因此,在劃撥土地的估價中,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估價機構都應對出讓金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加以重視,房地產估價機構有義務在估價報告中對其加以披露。這就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詳細掌握當地有關房地產的各種政策、規章制度,有依據的向相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諮詢意見,以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顧問功能。 3、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仲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的確認,並明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需要轉為國有的,同時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然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仲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終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的,必須持有對方的授權委託檔。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5、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6、以房屋及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7、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8、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9、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10、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變更登記抵押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准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註冊登記。同時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內進行記錄,並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正式生效。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取得的法律證明檔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人以任何形式佔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其未來實現其抵押權不會產生任何有利的影響。 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時的分割劃分權只能屬於土地管理部門。 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後15日內,持有關檔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抵押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抵押權人應出具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與《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

  •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必須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其出讓金數額計算方法如下: 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 土地出讓收益=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補繳的土地價款-劃撥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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