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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貸款流程】  【歸檔】16年02月25日

土地使用權抵押解除登記程式是什麼,辦理的流程是什麼,需要什麼手續證件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程式 (一)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的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仲介機構評估並經抵押權人認可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仲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並批准抵押,核定出讓金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因此,在劃撥土地的估價中,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估價機構都應對出讓金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加以重視,房地產估價機構有義務在估價報告中對其加以披露。這就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詳細掌握當地有關房地產的各種政策、規章制度,有依據的向相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諮詢意見,以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顧問功能。 3、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仲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的確認,並明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需要轉為國有的,同時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然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仲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並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終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的,必須持有對方的授權委託檔。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5、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6、以房屋及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7、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8、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9、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10、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變更登記抵押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准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註冊登記。同時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內進行記錄,並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正式生效。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取得的法律證明檔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人以任何形式佔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其未來實現其抵押權不會產生任何有利的影響。 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時的分割劃分權只能屬於土地管理部門。 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後15日內,持有關檔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抵押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抵押權人應出具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與《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
2016年02月25日 00:00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三、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四、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出具書面證明。 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徵用標準補償後轉為國有土地;征地費是否作為清償資金等內容。 集體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書面證明前須將土地抵押有關事項在村農民集體內部履行合法手續。 五、抵押當事人應當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其評估結果需報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六、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門還應核定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 七、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簽定後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1、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4、抵押合同; 5、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地價評估報告; 6、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7、土地管理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檔。 八、經審核,不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抵押當事人。 九、經審核,符合抵押條件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並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及土地使用證變更記事欄內除記錄抵押情況外,還應記錄是否在實現抵押權時征為國有;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抵押權人及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後為序辦理登記。 十、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簽訂抵押合同,並在簽訂後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十一、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自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註銷登記。 十二、按規定的時間提出抵押設定、變更、註銷登記申請的,土地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十三、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先辦理征地手續,將抵押土地轉為國有,然後再按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辦法進行處置。 十四、處置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抵押人、抵押權人在抵押土地使用權處置後三十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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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使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使用、經營。第四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五條土地使用者開發、使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檔可以公開查閱。第二章土地使用權出讓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程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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