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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限價房】  【歸檔】16年07月11日

請專家講解講解經濟適用房的契稅如何計算?

問題描述 經濟適用房的契稅如何計算?請專家講解講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經適房政策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經適房政策2、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 經適房政策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經適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購買的經濟適應房 經適房政策二手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另一種是尚未住滿年的。“住滿5年”是以購房家庭取得的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者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的。可由業主提供兩個證件中的任一個來確定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的居住時間。 經適房政策1、 ??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2016年07月11日 00:00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的計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經適房政策2、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者必須符合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方可購買。 出售方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房條件的,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相關用戶問答
  • 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希望能幫到你。

  • 經濟適用房轉讓出售: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1、對於已經住滿 5 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2、對於尚未住滿 5 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希望能幫你。

  • 經濟適用房成本監審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過程中在調查、測算、審核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成本基礎上核定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的行為。 根據《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住宅社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其他費用。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開發成本: 由政府負擔的專案外基礎設施建設費、按規定已經減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經濟適用住房社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 已有一套經濟適用房不可以再以自己的名字購買商品房,如果以自己名字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就要收回,只要是以自己的經濟適用房戶口單位上的任意一人的名義購買商品房就要收回經濟適用房,如果自己父母戶口不在自己們的戶口本上,可以以父親名義購買商品房,不過不能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只要過戶到自己名下,經濟適用房也要收回。總之,一旦擁有了經濟適用房就不可以有以自己名字出現的第二套房,不管這個第二套房是什麼性質的。不過可以先以父親名義把那個商品房買下來,然後等經濟適用房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時候賣掉,那個商品房就可以是自己的名字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 1、取得產權證或完稅憑證的時間不滿五年的,不得超過原購買價格轉讓。如果以買入的價格轉讓,則買方必須具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買賣雙方所需繳納的稅費如下: 【賣方交納】 (1)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 【買方交納】 (1)契稅:普通住宅按成交價的 1.5% 繳納。如果房屋的買入價為 300000 元,則契稅標準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價的 3% 繳納,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稅標準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按照上面的舉例,印花稅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3)核定超標部分,交納綜合地價款:超標部分 X10% 2、取得產權證或完稅憑證的時間超過五年的,可以按市場價出售。但出售的價格低於已購經濟適用再上市買賣指導價格的,按市建委公佈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導價格,收取綜合地價款,同時新購房人要具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其成交價格高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指導價格的,按成交價格的收取綜合地價款,但對買房人沒限制,不具備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也可以購買。 【賣方交納】 (1)綜合地價款:成交價 X10% ,如果成交價低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買賣指導價則按指導價收取。 (2)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 【買方交納】 (1)契稅:普通住宅按成交價的 1.5% 繳納。如果房屋的買入價為 300000 元,則契稅標準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價的 3% 繳納,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稅標準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稅。按照成交價的 0.05% 繳納。按照上面的舉例,印花稅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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