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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05月25日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儲有什麼程式嗎?希望大家幫忙提供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是指國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時所採取的方式或程式,它表明以什麼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定的方式。”國土資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規定》有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方式——掛牌出讓案
2016年05月25日 00:00

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程式一、什麼是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

2016年05月25日 00:00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70年。

 相關用戶問答
  •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 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定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 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通常是講城市或城鎮上的土地;而農村的住房肯定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村住房限制流通,只能在本集體內轉讓,而且需要符合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又分為國有出讓和國有劃撥,國有劃撥是未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其流通一般需審批並補交出讓金,國有出讓土地轉讓繳納規定稅費即可。

  • 市規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新的建設專案單位向原批准用地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用地申請,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對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由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向原批准劃撥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對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屆滿的,或者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以及閒置土地的,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式收 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註銷登記、補償等。 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檔,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覆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覆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覆議或者起訴。 註銷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發佈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抵押登記手續。 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行為的執行。 補償。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 採用貨幣補償的,其補償標準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依據實際使用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地上物處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 1、提出申請: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收儲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儲備申請,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申請書》後,連同以下材料交國土儲備交易中心: (1)法人代表證明; (2)營業執照; (3)授權委託書; (4)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申報材料; (5)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使用權證明; (6)地形現狀圖; (7)主管部門意見。申請單位是企業的還應提交市主管局 與國有資產決策委員會研究意見。2、權屬核實3、徵詢意見 4、評估測算5、報批6、簽訂協定7、支付收購費用8、權屬變更9、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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