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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交易流程】  【歸檔】16年03月23日

專業人士講一講房屋買賣應交稅需要交納哪些?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房屋買賣應交稅需要交納 1、契稅;按房屋交易額5%繳納。(買方承擔) 2、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按房屋交易額5.5%繳納。(賣方承擔) 3、土地增值稅:按房屋交易額1%繳納。(賣方承擔) 4、所得稅:按房屋交易額1%或房屋現值-房屋原值差額20%繳納。(賣方承擔) 5、印花稅:按房屋交易額萬分之十繳納。(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6、房屋產權登記費:550.00元。(買方承擔) 7、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交易額1.9%繳納。(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僅供參考 ??具體以現實為准。
2016年03月23日 00:00

二手房銀行按揭流程 1 查冊買賣雙方達成條件後,在雙方簽署合約之前,可以自行到房管局查冊。 2 簽約 ??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房屋買賣合約》。 3 曬圖、遞件。曬圖資料主要是提供房地產證原件。遞件資料主要有1、買賣雙方身份證影本(需原件校對);2、房產證(共有證)原件;3、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4、《房地產買賣合同》。 4 查稅 ??包括購方應交稅和售方應交稅。主要有契稅、印花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個人所得稅等。 5 交稅、過戶 6 辦房產證、收樓。領取房產證、辦理售樓手續。

2016年03月23日 00:00

買方應交稅費: 1、印花稅。計稅價格的0.05%. 2、契稅。計稅價格的1.5%。 3、買賣手續費。 4、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交納登記費、權證工本費和印花稅(每證5元)。 賣方應交稅費: 1、營業稅及附加(購房時間在五年以內轉讓銷售的,超過五年的“普通住宅”免征營業稅及附加)。計稅價格×5.55%(外籍個人5.05%) 2、印花稅=計稅價格的O.05% 3、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購買五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自有住房,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有兩種徵收方式: 查驗徵收方式:納稅人能夠提供房屋原值等費用發票 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原值-契稅-相關稅費-合理費用)×20% 核定徵收方式: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費用發票, 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1% 注:計稅價格按《房屋買賣契約》上的售房價格與同類地區同類房屋市場價格,按“孰高”原則予以確認。(市場價格由稅務機關評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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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款流程⑴購房人與售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協定或房屋買賣合同;⑵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向貸款銀行提出借款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⑶買賣雙方到貸款銀行指定(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房屋評估;⑷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的資信證明材料和評估報告進行鑒證、調查、分析,出具《法律意見書》;⑸貸款銀行進行審批,通知借款申請人是否同意貸款;二手房現在貸款確實是有點難度的

  • 房屋買賣過程中常見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發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係的衝突與協調、有關包銷的糾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 建材買賣合同糾紛《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該條規定對合同依法成立後的法律效果——當對事人的法律約束力作出了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該條規定,對合同的生效要作了規定。上述兩條規定,對合同的約束力與合同的效力(生效)進行了區分。1、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的內容合法。另外,不得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2、房屋買賣合同未採取書面形式的效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為要式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另外,當事人申請房屋權屬移轉登記時,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否則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3、沒有進行地過戶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作為房屋所有權變動要件的登記行為並非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欠缺這一要件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 房屋買賣應交稅需要交納1、契稅;按房屋交易額5%繳納。(買方承擔)2、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按房屋交易額5.5%繳納。(賣方承擔)3、土地增值稅:按房屋交易額1%繳納。(賣方承擔)4、所得稅:按房屋交易額1%或房屋現值-房屋原值差額20%繳納。(賣方承擔)5、印花稅:按房屋交易額萬分之十繳納。(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6、房屋產權登記費:550.00元。(買方承擔)7、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交易額1.9%繳納。(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僅供參考 具體以現實為准。

  • 商品房買賣合同管轄權的確定: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1)依據最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2)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3)隨著社會發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對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價值額較大,相關糾紛的處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規定》此次修改,將房屋買賣從原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單列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並且將其中涉及商品房買賣的合同糾紛都作為第四級案由。而伴隨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加大、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買賣也逐年增多,《規定》增加了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農村房屋買賣合糾紛同作為第四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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