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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6年05月28日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問題的糾紛處理律師哪家更專業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房屋買賣糾紛司法解釋: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起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係的衝突與協調、有關包銷的糾紛等。
2016年05月28日 00:00

您的問題屬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涉及到違約問題,可走法律程式進行維權。

2016年05月28日 00:00

您的問題涉及比較複雜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建議您帶合同以及相關資料找律師當面諮詢,或者直接委託律師到法提起訴訟,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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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法:假如你的購房合同已在房產局備案了,就應該註銷原購房合同,再和開發商簽訂變更更名的新購房合同。需要原購房合同本人攜帶身份證,購房合同,房款收據。(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時只要同房產商協商,把合同註銷,以其更名人的名義重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可以了,此種情況不涉及稅費。(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不過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這種情形下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並由開發商提交☆禁☆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只需支付相關手續費用。

  • 一、二手房買賣賣方的違約情形1、房屋產權存在共有人或有房產有承租人。常常有賣家將原本是夫妻共有的房屋,或存在有租約的房屋賣給他人。更有買家要求寫明共有人或有租約,但是同時又不要求共有人簽名或要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只要求房產證上有名字的那人承諾有責任由其承擔。房屋沒有漲價則好,如果一但房價上漲,那麼買房人作為非善意的購買者,面臨的就是合同撤銷無效,並且沒有地方可以要求賠償。2、贖樓。現在的二手房買賣中,房產通常是處在抵押狀態,如果要買賣該房產,註銷抵押是必要的,由誰進行註銷抵押?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是需要由賣方進行登出抵押的,因為在出售時,賣方應當擁有該房產的全部產權。在現實生活,經常會出現買方替賣家贖樓,這時賣家違約情形開始出現,一但買家規賣家贖出樓來,馬上就有賣家的債權人申請凍結該房產,或者是賣家不去馬上辦理過戶,拖著時間,另尋高價買家,贖樓買家的權益通常得到不保障。3、不簽收定金。通常在房產買賣合同中約定有定金的數額,然而通常買家在將定金交給仲介後,轉交給賣家,賣家這時卻不簽收。不簽收定金並不能當然認為賣家違約,因為定金是實踐合同,也就是說要按賣家的簽收數額來進行計算的。賣家不簽收定金通常面臨的是一但買家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卻不定金可返還。4、不交付房屋。這在實際中是最多見的一種情形,房屋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那還好,只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收房,如果不交房,起訴要求交付就好了。怕的是沒有過完戶,卻不按照合同約定交房,這種情況下,通常是通過律師,發律師函進很催告後,然後再行使不安抗辯權,可直接起訴要求其交房。5、一房多賣。在實際是這種情形也多見,賣家收取多家定價,然後擇高價者賣出,這時原買家如果知情,絕對要第一時間行使自己的權利,進行起訴等,一但賣家將該房產已經過戶給他人,那麼原買家的權益將得到不保障,即使法院到時判決下來,執行起來還有一個困難,須提供賣方財產線索。千萬不要等,等待下去的結果可能是到時聯賣方這個人都無法查找到,自己已交付的定金等,都拿不回來。6、直接毀約這種情況沒有辦法回避,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成本過低,那麼在房價上漲的過程中,賣方完全有理由在支付低額的違約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後,就直接不再將房產進行出售,使買方遭受損失。二、二手房賣方毀約如何處理?1、如果二手房買賣雙發所簽訂的合同和交易行為都是合法有效的,賣方毀約的行為是不合理的。2、《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不願意再履行買賣合同,屬於違約行為,買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行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並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權,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3、無論是合同簽訂後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應責令按照《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執行,這是《合同法》賦予守約方的權利。購房者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對賣方可能違約的條款要詳細約定,如“中途意外變卦不賣”、“提高價格”、“拖延不辦理登記過戶”、“不遷移出原有戶口”等一一加以明確約定和規定一定數量的違約金,以確定自己的合法權益。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 房屋買賣合同毀約該如何處理:您好,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情況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全面履行。 賣房人拒絕過戶的屬於違約,買房人可以要求賣房人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並可以向對方主張違約賠償。 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合同及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 看合同! 這個不符有兩種可能:一是在收房時開發商提供的測繪證明上標明的面積與原合同約定的面積不同,這往往是在期房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因為實際施工和當初的設計多少有一些偏差是正常的;另一種是購房者認為房屋的實際面積與測繪面積不同。 如果是購房者認為開發商提供的測繪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要想推翻原測繪面積,從實踐來看,難度實在是太大了,一般不是一兩個購房者能順利完成的,這一點我在這裡就不多說了。 我們來說說期房交房時面積發生變更後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在實踐中非常普遍,前面兩個案例中的購房人就都遇到了這種情況,而引發了糾紛。處理這類問題,總的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依法定”。 什麼意思呢? 首先,對於交房時房屋實際面積與合同不符如何處理,要看雙方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有約定的處理方案,則依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按法定的標準處理。 我們先來介紹一下法定的依據,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移的,面積誤差比在30i,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這個司法解釋規定得很清楚:面積增加或減少,但誤差在3%以內,屬於正常,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面積減少,誤差超過3%,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開發商要返還購房款利息(實際上購房名還是吃虧了);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開發商要返還誤差在3%以內的房款,對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要雙倍返還;面積增加,誤差超過3%,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同樣的返還購房款和利息(同樣是吃虧),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那就由購房者補交誤差在3%以內的購房款,對超過3%以上的面積不必再付錢了,直接歸購房者。 但是,如果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了明確的處理方法,則按雙力的約定處理。通常我們會碰到有的開發商在合同中直接約定類似於“最終面積以實測為准,如有增加或減少,最終以實際測繪面積結算,多退少補”。通過類似於這樣的手段,開發商想剝奪房屋面積發生變化;時購房者的話語權,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得不防。建議認真閱讀、‘理解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購房者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至少不要更?低於這個司法解釋,否則有約定還不如沒約定。為什麼這麼說呢?就,前面的案例而言,如果李女士在簽訂合同時按司法解釋的內容去簽訂面積調整後的處理條款,那面積增加10平米對李女士就不是一個壞消息了,而是天大的喜事,只要交了增加的百分之三的錢,剩餘的面積就全自得了,面積增加20平米也不怕了。相信大家也明白了怎麼在簽訂協定和收房時處理房屋面積發生變更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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