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的減免規定是什麼?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企業擁有的房產、土地,除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可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外的均要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1、如果房產、土地所有權是公司的,這種情況,公司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2、如果房產、土地是租用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應該由出租方繳納,你公司不交。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土地的等級劃分,按規定稅額計算徵收。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徵,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2]。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房產稅:對於自用地下建築的稅額計算: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根據《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四條,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但個人所有的地下建築用於居住的,根據《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15號)第十八條,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是否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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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減免規定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實際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稚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不過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征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1、下列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8)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2、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稅局審批。《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8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3、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實際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自1989年12月21日起執行。4、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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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次月繳納,依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實際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文件規定: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徵稅?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由此看來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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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稅範圍內,凡不屬政策法規規定的免稅土地,均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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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房產證是證明房屋合法的依據,土地證是證明土地合法的依據,二者證明主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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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減免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稚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征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 2、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稅局審批。 《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8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3、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自1989年12月21日起執行。 4、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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