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的減免規定有哪些?有高手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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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法律糾紛處理土地租賃合同的規定都有哪些其中相關的規定都有哪些在此小編將會詳細提供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期望能對大家有用。土地租賃權概念。土地租賃權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對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項權利。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佔有權、狹義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比少了一項處分權。主要包括土地轉租、農村土地轉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為有期限的或無期限的土地租賃權。1)土地租賃權的基本內容。土地租賃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由此看來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依《合同法》第224條的規定,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2)土地承租期間新增建築物的歸屬按照房屋所有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統一的原則,確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於該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這兩者的區別應予以關注。3)土地承租期間使用權轉移對承租權的效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其權利出租後,在租賃期內又將其權利轉讓、抵押的,仍需保護原承租人的利益,維護原租賃合同的效力。4)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參照《合同法》第230條的規定,確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賦予其此種特權。因租賃合同為持續性合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投資,故需要對租賃物長期使用和收益。對此,法律應當加以特殊保護,以鼓勵承租人進行投資,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使用。5)出租人的交付義務出租人依約應將土地的佔有和使用提供給土地承租權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權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6)承租人的租金義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租金為代價,依照租賃合同對租金支付方式、數額、期限的約定,土地承租人負有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土地承租人不繳納、不足額繳納租金或者不按期繳納租金,未達法定期限,沒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權的,土地承租權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7)承租人遵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義務《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l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合理使用土地的義務,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用途內容的,應該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並依法經過審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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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稅範圍內,凡不屬政策法規規定的免稅土地,均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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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房產過戶詳解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是計劃經濟的特定產物,絕大部分掌握在企事業單位等使用者手中,並與房屋產權緊密結合,形成了房地產,從而游離了國土資源部門的管理與控制,隱形變相交易,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准予轉讓的條件及其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只有符合一定條件下方可轉讓。即:(1)土地使用者必須是企業、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4)依照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所獲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土部門審核認定)。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房屋產權的轉讓,必須同樣要經過由劃撥土地使用權到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這一體制的轉換,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不得轉讓。在城市規劃區,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轉讓時,必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轉讓程式(方案)方案一:要如何申請房產過戶,怎樣才可以獲得批准的問題?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轉讓方在向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後,分別到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最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處分登記。方案二:持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及相關材料至房管部門辦理登記,目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對其行政主體和執法主體(批准主體)規定明確,即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但沒有詳細的法律法規規定房屋登記部門在劃撥土地上形成房產處分的明確審查責任。因此根據其出具的批准轉讓文書,可視為允許其上市交易。需提交證件和資料:1、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法人代表身份證)3、房屋權屬證書;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買賣合同、互換合同、經公證贈與合同、分割協定、合併協定、入股協定、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5、國土部門批准轉讓文書;6、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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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減免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稚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征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 2、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稅局審批。 《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8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3、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自1989年12月21日起執行。 4、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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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困難減免。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2、經濟落後地區減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3、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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