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的減免規定有哪些?內容有哪些?
一、房地產企業尚未開發土地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該記入“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科目,不能記入開發成本中核算。 二、土地使用稅現行的免稅規定主要有: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稅範圍。 (2)市政街道、廣場、綠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為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和鼓勵整治土地,改造廢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納城鎮土地使用稅5至10年,具體免稅期限由各地自定。 (4)為體現國家產業傾斜政策,支持重點產業的發展,國家對核能、電力、煤炭等能源開發用地,民航、港口、鐵路等交通設施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特點,劃分了征免稅界限,給予了政策性減免照顧。 除上述免稅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因難,需要定期減免稅的,由省級財政稅務機關審批,或審核後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三、房地產企業的土地使用稅沒有符合上述減免的條件,所以,要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你好,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規定,納稅人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情況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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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減免規定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實際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稚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不過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征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1、下列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8)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2、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稅局審批。《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8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3、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實際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自1989年12月21日起執行。4、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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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稅範圍內,凡不屬政策法規規定的免稅土地,均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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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佔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定、招標和拍賣三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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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困難減免。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2、經濟落後地區減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3、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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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多種分類方式:1、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方式分為:出讓、劃撥兩種方式。2、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取得的性質分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3、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土地用途分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過去籠統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當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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