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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06月23日

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各村民小組余留地確權時怎麼處理,實施方法是?

問題描述 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各村民小組余留地確權時怎麼處理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於完善並增強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農村土地的範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2、家庭承包經營。(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徵用、佔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承包期折疊編輯本段 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管理辦法折疊編輯本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塗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四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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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開展調查摸底。組織國土、住建、工業園等部門對全市閒置土地進行調查,摸清土地閒置情況,並依照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類認定。二、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對依法認定為閒置土地的,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罰,對應該徵收土地閒置費的依法徵收,應該收回的堅決收回。三、建立跟蹤督查制度。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對每宗出讓土地專案進行動態管理,及時瞭解各個專案的開工、建設、竣工情況,建立閒置土地清理處置的長效監管機制,實現工作常態化。四、加大處置違約違規行為力度。在加強對違約用地處置的同時,對於因政府及有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也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限期查辦,並及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實行行政問責,促進市場運行規範有序。五、加強用地履約誠信體系建設。如對認定為閒置土地的企業,嚴格按照規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土地競買;向銀行等金融、證券監管機構通報閒置土地企業的情況,在房地產專案融資等方面對其予以嚴格審查和限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對閒置土地徵收增值地價;將土地閒置的處理情況通過媒體公開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 閒置土地的處理常式: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 閒置土地處理辦法是國家國土資源部1999年通過的法律法規,其中對閒置土地的認定,處置,處理流程,審批程式等做出了規定,對於閒置土地的處理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 閒置土地的收回是很複雜的,造成閒置的原因是什麼,取得土地使用權兩年以上不開工建設的可以無償收回。首先看看你父親是不是合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只有一個建築方案是不影響收回的。你可以查看《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我是國土局的工作人員,今年正處理閒置土地。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2011年12月,國土資源部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加碼閒置土地管理,土地閒置2年可無償收回。

  • 第一條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閒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閒置土地處置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專案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閒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五)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專案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六)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定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第四條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第五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狀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先使用閒置土地。建設用地能使用閒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閒置土地,不得批准佔用農用地。對閒置土地利用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地區,應當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應當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並向社會公告。收回的國有閒置土地,應當採取以下方式利用:(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專案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專案,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採取綠地等方式作為政府土地儲備。(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第八條收回的集體所有的閒置土地,應當採取以下方式利用:(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應當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建設專案;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專案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依法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並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閒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閒置土地宗地檔案,繪製閒置土地分佈現狀圖,監督跟蹤其利用情況。第十條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重新核發土地證書。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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