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搜索 分類
您的位置:首頁 » 裝修設計 » 玄關/過道 » 商品房底樓的玄關是屬於物業還是業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誰瞭解?
問題 【玄關】  【歸檔】16年09月17日

商品房底樓的玄關是屬於物業還是業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誰瞭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商品房的物業管理費是按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收取的,也即是按商品房的實測面積收取的。物業費的標準按商品房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分,作為普通商品房,其物業收費是由物價部門核定的,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標準;作為高檔物業,其物業收費則是由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確定的。
2016年09月17日 00:00

一、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分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個文本對比:原《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未就預售和現售作區分,合同條款設計不明確,不能有效詮釋兩者之間的差異。意義:引導買賣雙方對簽訂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事項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在避免引發糾紛的同時,為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提供有效的合同依據。二、完善了商品房基本狀況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商品房陽臺數量及是否封閉作出詳細約定,增加商品房抵押的明確情況、房屋權利狀況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意義:在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的前提下,引導開發企業全面地、客觀地告知購房人商品房的基本狀況,說明商品房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加重開發企業資訊披露責任。三、強化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新增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帳戶,用於工程建設,並要求開發企業公佈監管機構、監管帳戶和帳號。意義:加強了對開發企業使用預售資金用途的監管,讓開發企業用錢有章可循,能有效避免爛尾樓、開發企業卷款跑路的現象。四、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時至少滿足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和房屋測繪報告,同時也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時基礎設備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應達到的標準。意義:首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包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竣工驗收報告;規劃、環保、消防、人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或者准許使用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品質保修書等,能有效表述商品房經過各項綜合驗收合格,符合品質、規劃、環保等要求。其次,更加明確了購房人關心的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開發企業是否完成合同約定的建設標準,是否滿足交付條件,一目了然。五、擴大了購房人拒絕收房的條件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了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基礎設備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意義:在實際生活中,購房人不清楚開發企業瑕疵交付是否應當收房。且對不少購房人來說,不收房而導致的延期交付責任,不知道到底應該由誰承擔,由此也出現了不少糾紛。現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了開發企業不滿足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六、增加了購房人查驗房屋的環節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了在辦理商品房交付之前,購房人有權對商品房進行查驗。意義:實際生活中,在業主未簽訂物業管理協定之前,是沒有機會實地看房的。因此,業主在辦理完畢各項手續後,即使查驗出房屋有品質問題,不少開發商也會怠於維修或處理。增加交付之前的查驗房屋環節,實現從期房到現房的平穩過度,業主的提前介入,弱化了開發商“賣完房子了事”的思想。七、填補了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商品房面積差異化處理,無論商品房是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還是按照建築面積計價,均將套內建築面積誤差絕對值在3%之內作為合同要素,而並非只是考量建築面積誤差。意義:房屋建築面積未變,但套內建築面積變小糾紛層出不窮,因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明確,給購房人維權帶來較大難度。將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考量依據,對開發商提出更高的要求,更為有效解決面積誤差提供明確的合同依據。八、細化了開發企業關於商品房品質和保修責任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從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到其他房屋品質,到裝飾裝修及設備設施,再到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標準予以細化,明確了各項品質標準、處理措施和保修責任。意義:將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標準作為合同條款,對商品房建築環保和能效指標提出明確要求,更加注重對購房人權益的保障,更能滿足購房人現代生活需要。九、固定了業主對建築物專有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業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確,增加了對於社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的約定。意義:業主除了自己房屋的一畝三分地之外,往往不清楚社區內的哪些設施、車位、車庫、會所屬于業主共有,如人防的車位、車庫歸誰所有,社區會所權屬和功能等等。明確權利,是為了更好地行使權利,在他人侵犯業主專有權或者共有權的時候,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十、引導了買賣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作出承諾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引導開發企業就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依法依約建設和銷售商品房、不得擅自處置業主共有公共部位和設施、告知業主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等事項作出承諾,引導業主就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作出承諾。意義:明確告知買賣雙方什麼事情不能做,提前預警,規範商品房契約訂立和履行。十一、突出開發企業資訊保密義務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購房人資訊保護條款,明確了開發企業對購房人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非經購房人書面同意,開發企業不得披露購房人資訊或者將購房人資訊挪作他用。意義:能有效遏制買受人個人隱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2016年09月17日 00:00

你說的是商品房,還是自建房,自己建兩證都要,商品房是土地使用證是不能自己去領的,土地證是在物業上,要社區70%的業主簽字,分割讓後到物業上去領。你的情況目前應該還是一個大土地證.是整個社區的還沒分割...一般分割會有30--百分之80的分割成本費

2016年09月17日 00:00

是要交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專案交付時按規定無償提供具有產權的物業管理用房,房屋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並且建設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應予以明確。

 相關用戶問答
  • 一、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分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個文本 對比:原《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未就預售和現售作區分,合同條款設計不明確,不能有效詮釋兩者之間的差異。 意義:引導買賣雙方對簽訂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事項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在避免引發糾紛的同時,為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提供有效的合同依據。 二、完善了商品房基本狀況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商品房陽臺數量及是否封閉作出詳細約定,增加商品房抵押的明確情況、房屋權利狀況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意義:在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的前提下,引導開發企業全面地、客觀地告知購房人商品房的基本狀況,說明商品房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加重開發企業資訊披露責任。 三、強化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新增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帳戶,用於工程建設,並要求開發企業公佈監管機構、監管帳戶和帳號。 意義:加強了對開發企業使用預售資金用途的監管,讓開發企業用錢有章可循,能有效避免爛尾樓、開發企業卷款跑路的現象。 四、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時至少滿足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和房屋測繪報告,同時也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時基礎設備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應達到的標準。 意義:首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包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竣工驗收報告;規劃、環保、消防、人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或者准許使用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品質保修書等,能有效表述商品房經過各項綜合驗收合格,符合品質、規劃、環保等要求。其次,更加明確了購房人關心的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開發企業是否完成合同約定的建設標準,是否滿足交付條件,一目了然。 五、擴大了購房人拒絕收房的條件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了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基礎設備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意義:在實際生活中,購房人不清楚開發企業瑕疵交付是否應當收房。且對不少購房人來說,不收房而導致的延期交付責任,不知道到底應該由誰承擔,由此也出現了不少糾紛。現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了開發企業不滿足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六、增加了購房人查驗房屋的環節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了在辦理商品房交付之前,購房人有權對商品房進行查驗。 意義:實際生活中,在業主未簽訂物業管理協定之前,是沒有機會實地看房的。因此,業主在辦理完畢各項手續後,即使查驗出房屋有品質問題,不少開發商也會怠於維修或處理。增加交付之前的查驗房屋環節,實現從期房到現房的平穩過度,業主的提前介入,弱化了開發商“賣完房子了事”的思想。 七、填補了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商品房面積差異化處理,無論商品房是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還是按照建築面積計價,均將套內建築面積誤差絕對值在3%之內作為合同要素,而並非只是考量建築面積誤差。 意義:房屋建築面積未變,但套內建築面積變小糾紛層出不窮,因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明確,給購房人維權帶來較大難度。將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考量依據,對開發商提出更高的要求,更為有效解決面積誤差提供明確的合同依據。 八、細化了開發企業關於商品房品質和保修責任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從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到其他房屋品質,到裝飾裝修及設備設施,再到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標準予以細化,明確了各項品質標準、處理措施和保修責任。 意義:將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標準作為合同條款,對商品房建築環保和能效指標提出明確要求,更加注重對購房人權益的保障,更能滿足購房人現代生活需要。 九、固定了業主對建築物專有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業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確,增加了對於社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的約定。 意義:業主除了自己房屋的一畝三分地之外,往往不清楚社區內的哪些設施、車位、車庫、會所屬于業主共有,如人防的車位、車庫歸誰所有,社區會所權屬和功能等等。明確權利,是為了更好地行使權利,在他人侵犯業主專有權或者共有權的時候,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十、引導了買賣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作出承諾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引導開發企業就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依法依約建設和銷售商品房、不得擅自處置業主共有公共部位和設施、告知業主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等事項作出承諾,引導業主就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作出承諾。 意義:明確告知買賣雙方什麼事情不能做,提前預警,規範商品房契約訂立和履行。 十一、突出開發企業資訊保密義務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購房人資訊保護條款,明確了開發企業對購房人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非經購房人書面同意,開發企業不得披露購房人資訊或者將購房人資訊挪作他用。 意義:能有效遏制買受人個人隱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 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預告登記、抵押預告登記、預查封是針對房屋交易、抵押、查封等處置過程而產生的,有的屬於行政管理行為,如網簽備案,有的屬於房屋權利人自願實施的行為,如預告登記、抵押預告登記,而預查封則屬於司法行為。這些概念與行為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繫,厘清各概念的含義、區別及聯繫,以求在實踐中靈活有效運用,達成自己的經濟預期。 一、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 房屋買賣合同根據其房屋狀態類型,可以分為存量房買賣合同和增量房買賣合同,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並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其性質為二手房),而增量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投資新建的商品房,對二手房與新建商品房其買賣合同網簽備案、預告登記、抵押預告登記、預查封等是有所不同的。 (一)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備案 1、二手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 從各地實施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相關規定及實施流程看,二手房買賣合同網簽是指買賣合同雙方將自願達成的房屋交易結果的主要內容如房屋狀況、成交價格及成交方式等基本資訊,通過房地產交易監管部門的網上簽約系統錄入備案,而對於買賣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交易的其它內容,如違約責任、房屋的交付、權屬轉移登記等條款,交易監管部門並未錄入,而且對於買賣合同的內容房地產交易監管部門不不予干涉。 2、增量房合同網簽備案 在增量房買賣合同(通常稱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另一方為購房人。從各地商品房網簽的實踐看,網上簽約即是將買賣(或者預售)合同的簽約過程及簽約內容通過房地產交易監管部門的網上系統完成,並予以備案。網上簽訂商品房合同後,合同自簽訂時成立,簽約方若要解除合同,必須雙方簽訂新的協定並向且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才可以取消網上買賣合同。從以上網簽流程可以看出,增量房買賣合同的網簽實際上是一種房屋買賣合同內容的網路備案,主要是房地產監管部門基於規範市場、保證交易安全和保護購房人利益的目的,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約束。 (二)房屋買賣合同網簽的法律效力 無論是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網簽”還是增量房買賣合同的“網路備案”,其本質上都是一種通過網路進行的行政備案。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網簽及其備案不具有創設權利的功能,其目的是為了方便管理者的管理、監督和服務。作為一種程式性事實行為和行政法律制度,這種備案具有公示、確認和管理的功能。

  • 有,1、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2、認購書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係。3、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所以也不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

  • 網簽購房合同其實內容與國家住建部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內容是一樣的,只不過網簽購房合同是跟房管局資訊是同步,一旦網簽購房合同成功,合同的內容雙方就無法更改,如有條款約定更改的,就必須通過房管局相應的申請審批才能辦理更改,這就進一步保障的了購房者的權益。網簽購房合同其實內容與國家住建部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內容是一樣的,只不過網簽購房合同是跟房管局資訊是同步,一旦網簽購房合同成功,合同的內容雙方就無法更改,如有條款約定更改的,就必須通過房管局相應的申請審批才能辦理更改,這就進一步保障的了購房者的權益。當網簽購房合同完的合同,開發商還得從網站上下載列印後,由雙方簽字蓋章後,最後送房管局辦理預售備案。這樣網簽購房合同才算真正完成。網簽購房合同的程式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根據網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協定或買賣合同文本協商擬定相關條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網上簽約系統,列印經雙方確認的協議或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在電子樓盤表上注明該商品房已被預訂或簽約。每一宗交易的網簽購房合同操作程式應在24小時內完成。實行網簽購房合同之後,還可杜絕開發商“一房多賣”的伎倆。購房者與開發商簽約後,該合同的具體合同號將回饋至管理部門,如該房已銷售或抵押,合同將不能生效。

  • 一、填寫說明 共4個條款,主要起提示性作用,包括: 1、合同簽訂。簽訂前,當事人應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然後與對方就商品房建築面積、價款、交付日期、付款方式、、面積差異處理、產權登記、爭議處理等內容進行認真協商,時,購房者應注意保護自己利益,防止未經周密思考,馬馬虎虎倉促簽約,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2、合同填寫。可用鋼筆、毛筆、簽字筆填寫,空白部分應用“/”劃掉; 3、合同備案。合同應自訂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合同登記備案; 4、合同不得翻印。 二、合同主體 出賣人填寫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聯繫**、郵遞區號、營業執照號碼、開戶行、帳號;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售房的,還應填寫經紀機構的相關情況及資格證書編號。 買受人填寫名稱或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聯繫**,當事人為個人的,填寫國籍、身份證號/護照號,當事人是單位的,填寫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號碼;委託他人購房的,還應填寫委託代理人相關情況。 三、合同內容 第一條 商品房情況 首先,填寫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應注意,該證號必須填寫準確。 然後,填寫房屋情況,包括商品房坐落、設計用途、建築結構、建築層數、建築面積(包括套內建築面積和公共部位分攤建築面積)等內容。 最後,填寫土地來源情況,是劃撥方式還是出讓方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還應填寫土地出讓年限和起止日期。 另外,合同附件一“商品房屋平面圖”,應附商品房方點陣圖和分門分層平面圖(1:100或1:200),方位圖示出商品房具體朝向,分門分層平面圖示明商品房的房型、佈局等,並在圖上圈紅銷售的商品房,加蓋出賣人騎縫章。 合同附件二“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主要為杜絕商品房重複抵押的現象,並適應商品房“以租代售”等新的銷售形式。抵押情況應填寫:商品房是正在抵押,還是尚未抵押,正在抵押的應注明抵押權人、抵押期限等情況;租賃情況應注明:商品房是正在租賃(以租代售),還是尚未租賃,正在租賃的還應注明承租人、租賃期限等情況。 第二條 商品房價款 本條款為商品房單價和價款,單價每平方米的價格,價款是扣除優惠部分的實際成交價格,幣種可以是人民幣或雙方約定的外幣。 第三條 商品房交付日期 填寫商品房交付日期,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雙方可採取變更合同、解除合同或另行約定。 第四條 乙方付款形式及時間 買受人付款可採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並由雙方約定付款時間。 第五條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分為兩種: 第一種,逾期交付商品房的期限在雙方約定期限內的,應支付已付款利息,合同繼續履行。 第二種,逾期期限超過約定期限的,可選擇:(1)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應支付已付款利息、違約金;(2)解除合同,出賣人應退還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違約金;(3)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也分為兩種: 第一種,逾期期限在雙方的約定期限內的,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合同繼續履行。 第二種,逾期期限超過約定期限的,可選擇:(1)合同繼續履行,買受人應當支付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2)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支付違約金;(3)雙方另地約定。 第七條 商品房建築面積與銷售建築面積差異的處理 商品房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主證記載面積為法定依據。 商品房建築面積與銷售建築面積差異小於正負3%的,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按照面積差異退少補,合同繼續履行;面積差異大於正負3%的,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八條 商品房品質及保修責任 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品質和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承諾,在買受人正常情況下出賣人應按照《商品住宅品質保證書》的規定履行保修責任。 出賣人另有承諾的,填寫合同附件三。 第九條 基礎配套設施運行的約定 雙方約定配套設施運行期限,包括上水、下水、、燃氣、暖氣等,以及違約的處理方式。 第十條 設計變更的約定 本條款規定,雙方訂立合同後,出賣人不能擅自變更商品房房屋設計和環境佈局,確需變更的,應在約定期限內與對方協商。買受人同意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買受人不同意變更或出賣人擅自變更的,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房屋設計和環境佈局應填寫合同附件四。 第十一條 商品房交接 規定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提供《商品住宅品質保證書》、《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交接房屋鑰匙。 第十二條 商品房產權登記 房屋竣工驗收後,出賣人應在30日內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畢後,應在180天內協助買受人辦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出賣人未按時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未在180日內協助對方辦結轉移登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其他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 規定雙方應對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第十四條 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 本條款為出賣人對商品房權利擔保責任,出賣人保證交付的商品房無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否則,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合同附件 對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地方,雙方填寫合同附件五,另行訂立補充合同。5個附件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份數 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 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地圖 隱私 臉書 聯繫
搜索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