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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商品房】  【歸檔】16年04月09日

商品房土地使用稅有哪些政策?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稅在稅款的計算方面並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其計算公式仍然為: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率。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如果硬要說有什麼不同,那麼就是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上的區別,即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於建造商品房的土地曾經有過一定的稅收優惠。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89〕地字第140號)曾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但鑒於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具體情況,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征地後商品房在建期間佔用的土地(有償轉讓使用的除外),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對建成後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土地使用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在商品房出售後,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歸屬情況劃分征免。
2016年04月09日 00:00

分三種情況: 一是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596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從2007年1月1日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其納稅義務時間的產生與前述相同,故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無過渡期優惠。 這裡特別要注意“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約定時間”,不少企業就是因為沒有弄明白這兩個時間概念而少繳了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間,或者說納稅義務減少的發生時間,然後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有法規邏輯依據,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無縫對接。國稅發[2003]89號檔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裡特別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這個關鍵字,這裡指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順其意,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稅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稅人的產生意味著舊的納稅人的消失,只不過根據國稅地字[1988]15號文件第18點第1項的有關規定以及各地出臺的相關規定,個人自用住宅是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罷了。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已徵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後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零。

2016年04月09日 00:0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占地是隨著銷售而逐漸減少的,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銷售期間,應按建築面積區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買者分別按出售與未出售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因此,你單位應該按未銷售的商品房佔用的土地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待商品房全部銷售完後,停止繳納土地使用稅。

 相關用戶問答
  • “五證”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 1、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實際地講:假如屬於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假如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2、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自有的房屋作為營業的,按房產原值計算徵收房產稅,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暫緩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你自己建造的房屋,用於營業的還需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而用於居住的則不需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你應該按經營面積和居住面積分攤計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 一、房地產企業尚未開發土地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該記入“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科目,不能記入開發成本中核算。 二、土地使用稅現行的免稅規定主要有: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稅範圍。 (2)市政街道、廣場、綠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為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和鼓勵整治土地,改造廢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納城鎮土地使用稅5至10年,具體免稅期限由各地自定。 (4)為體現國家產業傾斜政策,支持重點產業的發展,國家對核能、電力、煤炭等能源開發用地,民航、港口、鐵路等交通設施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特點,劃分了征免稅界限,給予了政策性減免照顧。 除上述免稅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因難,需要定期減免稅的,由省級財政稅務機關審批,或審核後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三、房地產企業的土地使用稅沒有符合上述減免的條件,所以,要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 現在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而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存在使用年限的問題,到期後在政府批准的前提下,作為業主可以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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