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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11月13日

農村土地承包法繼承可行嗎?哪位網友曉得?

問題描述 目前國內實施的房產限購主要是在哪些城市?有哪些城市解綁了,請問誰現在手上房產限購城市名單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個別調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發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應遵循的程式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收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以上內容希望能幫到你
2016年11月13日 00:00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於完善並增強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農村土地的範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2、家庭承包經營。(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徵用、佔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承包期折疊編輯本段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管理辦法折疊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三條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塗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第四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名稱和編號;(二)發證機關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第七條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

2016年11月13日 00:00

法律上的規定是這樣的,總的來看是可行的,你可以讀一下法律原條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以及第50條的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也可以繼續承包。但是對於“繼續承包”的含義,是否是繼承,在實踐中的理解還不明確。同時,對於除林地以外的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也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一般認為,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繼續承包並不等同於《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

2016年11月13日 00:00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個別調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發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應遵循的程式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收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2016年11月13日 00:00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個別調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發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應遵循的程式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收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以上內容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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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所謂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廚房、禽畜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的用地。二、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三、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四、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該符合下列情況之一: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複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2、一戶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4、年齡未滿18周歲,又不具備分戶條件的;5、雖在農村居住而戶口未遷入當地的;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六、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佈,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後再張榜公佈上報戶主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七、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式:1、審批程式及要求。(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佈,在張榜公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範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6)審批。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依照《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範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 按規定是要交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佔用土地面積×單位稅額這個單位稅額由當地地方稅務局來確定。房產稅=房產原值×(1-扣除率)×1.2%扣除率在10%-30%之間,由當地省一級政府確定。自建房房產證辦理程式假如你辦理了土地使用證,首先是去縣(市)的建設局(我以前是在建設局辦理現在有可能是房管局)申請工作人員到你住宅測量你的房產面積後,帶上你的身份證、戶口證、結婚證、集體(國有)土地使用證直接去建設局(房管局)辦理就可以了。拿著你當初的建房審批手續、土地證、身份證、戶口證或結婚證,先到當地建設局(房管局)的產權登記部門諮詢一下,還要到地稅交稅後才可以,沒有當初的建房審批手續,補辦要麻煩些。夫妻都要到場,單身需要單身證明、到房產管理局申請辦證,房產局的人會約個時間到你家測量面積,測完後個多月交錢拿證,其中的一些費用他們會和你說清楚的,這裡不詳說,各地方不同費用也不一致!

  • 別人拿了你的房產證影本不會有風險的,由於任何單位、個人辦事情需要房產證的時候都應該出示原件,單憑影本是沒有用的,這裡說明一點有的辦案或其他涉及房產證的時候也在材料裡看見了影本,不過這些影本都是在與原件相符合後覆核人簽字蓋章的,也就是說當這些影本出現異議覆核人要負責的,例如涉及房產證的影本的情況由下:1,在訴訟過程中房產證。2,抵押過程中的房產證。3,交易過程中的房產證。4,動遷補償過程中的房產證。5,辦理房屋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的房產證。6,辦理戶口遷移過程中的房產證。

  •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個別調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發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應遵循的程式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收回的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以上內容希望能幫到你

  • 如果你已一次性繳清土地承包費,你可以要求發包方退回18年的承包費,並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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