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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交易流程】  【歸檔】16年10月03日

我需要向大家諮詢一下關於農村房屋買賣法律規定,誰瞭解?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農村房屋買賣相關規定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知,該法並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同時,由於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範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於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2016年10月03日 00:00

你好,首先;你的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是不能辦的。先辦土地證,然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房產證。帶上相關證件。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目前關於農村房屋買賣缺乏明確系統的法律規定,土地制度屬於世界上最為複雜的制度,而且農村房屋買賣牽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農村房屋買賣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且這種風險難以評估。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

2016年10月03日 00:00

一、一方出於欺騙的故意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即房屋買賣的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其特點是一方出於欺詐的故意。二、房屋買賣的雙方當事人為了謀求不當利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的當事人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無可厚非,但不能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現實生活中房屋買賣的雙方當事人為了謀求不當利益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屢見不鮮,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出賣人和買受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表現在公有房的買賣為最多。某些單位的負責人和買受人串通,以低價出賣國有或者集體的房屋,達到損公肥私的目的。二是規避法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房屋買賣的出賣人出於逃避債務的需要,假借房屋買賣的名義和所謂的買受人串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三、一方脅迫另一方強買強賣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四、房屋買賣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都無過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城鎮居民與農村村民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簡單說是一方或雙方的主觀的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合同的當事人對農村的集體土地屬於禁止性流轉的不動產的法律規定不瞭解造成的。

 相關用戶問答
  • 答:農村房屋買賣協定合同範本房屋買賣合同是沒有固定的模式的,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可以了。在簽署房屋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情況;第二,房屋具體位置,面積,是否有其他的附屬物品;第三,房屋買賣價格,以及給付的方式,時間;第四,合同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支付;第五,雙方簽字確認,並注明日期。

  • 存在問題 1,為確保城中村和老舊社區拆遷改造工作順利實施,市政府先後出臺了《關於老舊社區和城中村改造的實施意見》和《關於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通知》,區政府制定了《海港區城中村拆遷改造管理若干規定》,舊改專案運作和拆遷工作穩步推進。但也仍存在一些問題,制約著我區舊城村拆遷改造工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前期工作繁雜。 1、個別工作環節尚不夠細緻。舊村改造與村委會簽訂的拆遷安置協定對村公產的補償未進行過細量化,具體補償由中標企業與村裡協商解決;舊城改造前期徵求意見環節,由於工作時限要求,只能徵求辦事處、轄區居委會及居民代表意見,未能做到與所有住戶進行溝通。 2、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困難。一個城中村或老舊社區基本涉及十幾個產權單位,在土地掛牌前在委託土地、房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基礎上,與各家洽商並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有的產權單位根本不配合工作,甚至不提供其土地、房產手續。

  • 農村房屋買賣新政策1、農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賣給外村村民的,買賣無效,不受法律保護。2、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詳細約定房屋資訊、價格、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3、農村房屋買賣也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4、沒有房產證的,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出具相關宅基地轉移的證明,以便未來辦理房產證時使用。

  •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簡言之,廉租房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一種制度。申請條件1、申請人具有5 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 平方米以下;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並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如果你是農村戶口,那麼就不可以申請。

  • 很多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會碰到這樣的情況,開發商要求先簽訂《房屋認購書》,並設置定金條款作為締約的擔保。買受人若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在期滿時不再保留該房且不予退還定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若是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放棄購買的,則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買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是由於出賣人違約不出售該房屋的,那麼接受定金的出賣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因為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而無法簽訂合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存在違約行為,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消費者在購房時一定要慎重交定金,建議把它改為“訂金”或“預約金”。如果碰到出賣人因當退還定金而不退的情況,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與出賣人協商解決找村(社區)調委會出面調處解決撥打12315舉報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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