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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11月14日

誰瞭解土地使用權可否抵押?誰說說看?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三、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佈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結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例外情況是:1、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2、 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一併抵押。
2016年11月14日 00:00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2016年11月14日 00:00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2016年11月14日 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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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 農村集體房屋辦理抵押登記,限於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對於宅基地,耕地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抵押的。抵押的程式1.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者的同意2.對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評估3.簽訂抵押合同4.申請辦理抵押合同登記5.辦理土地抵押登記證,基本上是這樣了,樓主,期望可以對你有用哦。

  •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三、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四、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並出具書面證明。 五、抵押當事人應當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其評估結果需報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3]

  •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檔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 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 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並關注以下問題: 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股權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 四是由於目前沒有檔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

  • 一、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又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範圍。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是由縣級國土部門發放,可以到縣國土資源部門地籍登記部門免費查詢,開發商大的土地使用證叫總證,如果總證不符,就不能辦理分戶個人的證,已就辦不了房屋產權證。二、如何獲取土地使用權證,主要程式如下:初始土地登記(1)申請登記。由用地者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股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築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製宗地圖。(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來源、宗地面積等進行審核。(4)註冊登記。填寫《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和《土地使用證》。(5)頒發土地證書。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使用登記收件單》,領取《土地使用證》。變更土地登記(過戶)(1)申請變更登記。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雙方填寫好轉讓申請書、轉讓合同書、轉讓登記表;屬繼承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供公證繼承書,並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屬祖屋分戶的,提交分戶協議書或戶主申請,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還要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和原土地證書、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2)變更地籍調查。變更必須與原來宗地登記檔案併案進行。宗地部份變更的,要實地核定面積,界址點,重新繪製宗地圖;宗地全部變更,界址沒有變化的,可不進行界址調查,但宗地圖應重新繪製。(3)變更權屬審核。內容與初始土地登記相同。(4)註冊登記,換發證書。注消原《土地登記卡》、填寫新的《土地登記卡》,更改《土地歸戶卡》。收回註銷原《土地使用證》,填寫頒發新的《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1)申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十五日內,憑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申請抵押登記。填寫土地抵押登記申請書。並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身份證等有關材料。(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對新設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宗地進行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土地登記人員對抵押設定的登記內容進行審核。(4)註冊登記。經審核符合登記的,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註冊登記。(5)頒發證書。申請人憑身份證和《土地登記收件單》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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