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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交易流程】  【歸檔】16年09月25日

誰能清楚告知我買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問題描述 不是很懂這個,怕上當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定金和訂金是有區別的,一個給退,一個不給退
2016年09月25日 00:00

很多人分不清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買房的定金是可以退的,但你需要去協商,退全款應該是有點難。

2016年09月25日 00:00

預付款定金是定金和部分款項的總稱。訂金是意向金。

2016年09月25日 00:00

你好,買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收取定金一方違約的,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其實就是預付款性質。祝你馬到成功。

 相關用戶問答
  • 婚前買房與婚後買房的主要區別是:婚前買房,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如婚後離婚,房產不參與離婚的財產分配。婚後買房,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參與離婚財產分配。假如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在雙方沒有約定房產份額的情況下,應視為共同擁有房屋所有權。離婚時,該房產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婚後購房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 區別:1、普通的拋光磚表面釉層雖厚,但燒制後有小氣孔,容易被茶水、墨水等弄髒。而拋釉磚的釉面細膩,後期拋光後亮度、硬度極高,不易弄髒。2、拋釉磚的花紋很精緻,既有仿古磚的石紋效果,又有釉面磚的光潔。也就是圖元很高。而普通拋光磚,釉面和底胚是相互滲透的,花色比較單一、重複。3、拋光磚雖然不是很漂亮,但耐磨程度優於拋釉磚。畢竟拋光磚的釉層厚點。當然,普通家庭使不會有什麼沙粒,日常使用都還是沒有問題的。

  • 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 (1)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6)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則屬於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如果收取訂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則交付訂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

  •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而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定》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這與定金合同有著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沖抵價款的作用。 訂金與定金的具體區別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們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訂金”則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開發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並不明確。如果開發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 具體說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哪種合算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然有這兩種貸款方式,也是適用不同的貸款人群。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有什麼區別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係——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係。它的程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並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餘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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