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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貸款流程】  【歸檔】16年09月05日

房子被開發商抵押了怎麼辦?我應該怎麼做呢?

問題描述 買了新房子,一次性付清後,入住了,但還沒有拿到房產證,拖了一段時間後(1、2年),突然某天被銀行告知,你的房子已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了,現在因開發商無法償還,你的房子要被銀行拍賣。問:現在是不是房子打水漂了。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如果您所購買的房子開發商五證一書齊全的話是可以辦房產證的,已抵押的房子辦證後不會自動登出,需要先辦理撤押登出後方可交易。
2016年09月05日 00:00

找村委或是開發商的,該怎麼賠償就怎麼辦

2016年09月05日 00:00

去和樓上的業主協商怎麼辦找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估計很難討個說法

 相關用戶問答
  • 只有購房合同不能貸款。在開發商那買一手房的時候是先簽購房合同,然後貸款,等房產證下來由開發商移交銀行。不過你拿著購房合同是不能去貸款的,銀行也不會貸給你。有合同就可以貸款了。按揭買期房都是用合同辦貸款。二手房要先辦出房產證再過戶再貸款。有房本了才可以去信用社和招商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只有合同是辦理不了抵押貸款的。

  • 前提你的房子是可以辦房產證得,如果是還沒有辦的話,可以去開發商處更換合同,若已經備案則可以到產籍處辦理退房(或開發商回購手續)然後再重新辦理更名合同、備案,但必須要開發商同意。

  • 一、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怎麼辦?購房者的合同解除權《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2、經催告後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後滿三個月仍未交房。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品質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並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後,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後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後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鑒於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二、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怎麼辦?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較高,發生糾紛訴諸司法後,開發商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過低,購房者可以請求增加,法院會支援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合同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了賠償損失的,不能同時適用,可擇一較高者適用。房者選擇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可以。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以上就是對“開發商延期交房怎麼辦”“開發商不按時交房怎麼辦”所作的詳細解答。總之,開發商延期交房、不按時交房的行為屬於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具體如何承擔,需要購房者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您正被開發商延期交房所困擾,不妨及時聯繫專業的房產律師,他們會給您耐心的解答和全面的指導。

  • 檢查開發商的“五證兩書”原件是否齊全,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住宅品質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並要抄下證件的號碼。房子宏觀規劃(主要是外部環境)要詳細約定。如戶型、綠化、相關配套設施、開發商對社區的承諾等,可以以“附頁”或“附條件合同”的形式簽訂。約定房子面積。建築面積、套內面積、使用面積及其測量方法要明晰,將開發商有關面積的宣傳材料擇要寫入合同。交房時間和預期交房條件要具體明確。比如交房裝飾標準、物業的服務專案、收費等,同時明確違約責任。注意開發商利用“合理順延”權利過長延遲交樓時間。明確房產證辦理的具體時間以及無房產證、遲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房子的保修期限和範圍。依據國家規定的品質問題判斷標準,確定是否出現品質問題,並對維修期限、條件作出約定。關於五證陷阱:有些開發商沒有五證或五證不全時,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虛假的五證主要是影本;或者提供社區一期或前幾期的有效五證來出售房屋。五證不全可能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房產證甚至導致購房合同無效。第二項:關於公攤面積陷阱:建設部格式合同第五條只有對建築面積出現變化的處理,這樣有的開發商會提高公攤面積減小使用面積,而總的建築面積不變。依據合同開發商並未違約,買受人也起訴無據。第三項:關於房產證陷阱:建設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條並未說清條款中“規定期限”是指法定還是約定期限,所以其中房產證的辦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導致資質較差的開發商拖延頒證或找各種理由不辦證。第四項:關於書面通知陷阱:合同中約定通知義務後(如:交房通知),開發商如期不能履行義務,延期後其可以在售樓部張貼書面公告,卻署名約定日。還將公告辯為書面通知,以推託自己的責任。第五項:關於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陷阱:開發商開發多個樓盤時,買受人可能買得是位置好的某號樓,可交房時該樓號又變為相同結構位置不好的樓層。第六項:關於所售房屋的抵押陷阱:有的開發商為了盤活資金往往將土地使用權抵押,進而將所建樓盤抵押。如果此類房屋出售,開發商破產時,買受人得不到房屋。因為買受人還未得到房產證,不具有物權。第七項:關於物業管理公約陷阱:《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買受人在購房前開發商要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公約》。否則,開發商就不得出售房屋。潛在的買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產證。第八項:關於各方責任範圍陷阱:如果因開發商的各種原因(如:五證不全、一房二買、又抵又買等)情形導致買受人得不到房屋,買受人的損失範圍沒有界定。然而法律也沒明確具體範圍。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 先去和開發商進行協商,讓他給你這一套解壓,然後辦理相關手續,這樣進行是可以的。抵押的房屋出售開發商是可以一套套解壓銷售的 具體能否告下來,就要看你們簽定的合同有沒有規定了,如果規定開發商不允許將已售房屋抵押,那麼你就能成功告下來,如果沒有約定,那麼,就只能是這樣了,合同中會有交房日期,如果開發商能保證這天把房子交給你,並且在約定的日期內給你辦理完房產證,那麼,他就沒有失約,你也就很難告下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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