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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業主維權】  【歸檔】14年12月15日

內牆沒有裝防裂網,出現大量裂紋,責任是在開發商還是業主?

問題描述 房子裝修好 三個月 內牆出現大量的裂紋,找物業才知道沒有裝防裂網。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業主新入住的房屋牆體如果出現開裂,可以要求開發商組織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如擔心居住安全問題,可向市建設工程管理處品質監督站投訴
 相關用戶問答
  • 以下是買房交了首付能否退的查詢方法:一、要是你已經辦了貸款,那你欠的就不是開發商的錢,而是銀行的錢。假如是這樣,那你確實不能找開發商退款,由於對於開發商來講,你已經向銀行借錢,把你的房子全款都交給開發商了。你每月的還款,是按照跟銀行簽的貸款協議進行還錢。要是實在沒錢還,只能找仲介機構賣掉房子還銀行的錢,剩餘的錢就還是你的了。銀行的錢,假如不按時還的話,後果比較嚴重,你的信用記錄會非常糟糕,至少影響你5年之內的各種信貸消費。二、假如你還沒有去銀行貸款,想退房,就要先翻出購房合同,仔細研究違約條款,看裡面關於退房是怎麼約定的。然後找開發商或者委託律師幫你要回首付款,可能要損失一些違約金。三、假如你已經到銀行辦理了貸款,首付款還欠開發商一部分,那麼你要是退房,就欠銀行和開發商兩家的錢了,你應該找個律師問問,通過法律途徑拍賣,來償還兩方的欠款及違約金後,剩餘拿回你自己的錢。期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哦。

  • 牆面交界處必做牆面防裂網,否則後患嚴重,因為新房一般交房時,都沒在蓋了沒多久,所以牆體的沉降都不太好。這時輕體牆,梁等與承重牆交縫處等隨著沉降都會有輕微的裂紋。對於輕體牆,可使用牛皮紙或的確良布進行處理,拐角接縫處可使用條狀帶孔牛皮紙處理,所以還是建議做牆面防裂網好點。

  • 常見的房屋品質問題,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如果是一些小的品質瑕疵問題,例如比較小範圍的空鼓、門窗缺少配件密封不到位、開啟不靈活等,這些問題業主可以直接報修物業或者開發商進行處理,物業或者開發商會安排專門的施工人員,來進行問題之處的維修工作。第二類問題就是一些比較大型的品質問題,直接導致業主無法完成入住的。例如房屋漏水等。如果業主尚未完成收房手續,那麼業主在這時可以依法請求拒絕收房,在開發商整改完所有的品質問題之後,再辦理入住手續。另外,也可以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要求開發商承擔由於延遲交付而造成的違約責任;如果業主已經辦理完入住手續,在入住之後發現這些問題的,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期間的損失,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三類問題就是出現的房屋裂縫以及露筋等問題,此時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儘快查明原因之所在,並要求出具國家專業鑒定部門的報告,證明是否房屋存在嚴重的安全結構性問題。如果沒有存在安全性結構問題,則可以要求開發進行常規的維修整改即可,整改期間的損失由開發商來承擔;如果證實房屋確實存在嚴重的安全性結構問題,那麼業主有權要求退房,並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開發商拒絕退房,那麼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出具設計部門的設計整改方案,對房屋進行加固整改,保證房屋的安全性結構,期間的整改損失由開發商負責首先購房者需要明白房屋品質問題的維修責任方大多時候不是開發商本身,而是社區的承包商,這些承包商中有土建單位,也有門窗、欄杆、裝修公司等分包單位。如果不涉及到開發商拿錢維修,一般問題開發商還是願意去解決。通常驗房發現的問題視其嚴重程度,可分別採取不同等應對策略。(1)非常嚴重的品質問題。如結構構件(承重牆、梁)開裂等這類問題是要堅決要求出具鑒定報告及補強加固方案,甚至可要求退房,不容有任何馬虎。(2)嚴重影響使用的問題。如外牆、外窗、衛生間滲水。這類問題也要非常重視,一定要等到問題確定維修徹底後再開始裝修,否則容易陷入裝修後反復維修的不利局面,一旦發生對業主影響大,損失大。(3)對使用有影響,裝修公司不會為業主維修的,如進戶門,外窗等;這類問題堅決要求維修,裝修公司不會負責;(4)對裝修有影響,引起裝修成本增加的問題。牆面不垂直,大面積的空鼓、開裂,頂棚高低差等等。這類問題,通常裝修過程中也可以解決,但裝修公司會向業主收取一定的費用,導致裝修費用增加;這個建議是能要求相關責任單位修訂儘量先修,節約裝修的費用。(5)對裝修影響不大,在裝修過程中順便可以解決的問題。建議業主可在裝修過程中由裝修公司處理。

  • 您好,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我大概瞭解了一下選好房子交了定金,再仔細比對,發現自己買的房子性價比不高,想著換一套更合適的房子。那麼問題來了,開發商或者仲介公司不給退定金。這讓購房者苦惱不已,對房子的好印象更是沒了。一、定金能不能退目前在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開發商...希望對你有幫助

  • 一、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分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個文本 對比:原《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未就預售和現售作區分,合同條款設計不明確,不能有效詮釋兩者之間的差異。 意義:引導買賣雙方對簽訂合同過程中容易忽視的事項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在避免引發糾紛的同時,為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提供有效的合同依據。 二、完善了商品房基本狀況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商品房陽臺數量及是否封閉作出詳細約定,增加商品房抵押的明確情況、房屋權利狀況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意義:在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的前提下,引導開發企業全面地、客觀地告知購房人商品房的基本狀況,說明商品房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加重開發企業資訊披露責任。 三、強化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新增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帳戶,用於工程建設,並要求開發企業公佈監管機構、監管帳戶和帳號。 意義:加強了對開發企業使用預售資金用途的監管,讓開發企業用錢有章可循,能有效避免爛尾樓、開發企業卷款跑路的現象。 四、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條件和交付手續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時至少滿足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和房屋測繪報告,同時也明確了商品房交付時基礎設備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應達到的標準。 意義:首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材料包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竣工驗收報告;規劃、環保、消防、人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或者准許使用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品質保修書等,能有效表述商品房經過各項綜合驗收合格,符合品質、規劃、環保等要求。其次,更加明確了購房人關心的社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完成情況,開發企業是否完成合同約定的建設標準,是否滿足交付條件,一目了然。 五、擴大了購房人拒絕收房的條件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了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基礎設備設施和公共服務及其他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由此產生的逾期交付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意義:在實際生活中,購房人不清楚開發企業瑕疵交付是否應當收房。且對不少購房人來說,不收房而導致的延期交付責任,不知道到底應該由誰承擔,由此也出現了不少糾紛。現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了開發企業不滿足商品房相關設施設備交付條件的,購房人可以拒絕收房,責任由開發企業承擔。 六、增加了購房人查驗房屋的環節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了在辦理商品房交付之前,購房人有權對商品房進行查驗。 意義:實際生活中,在業主未簽訂物業管理協定之前,是沒有機會實地看房的。因此,業主在辦理完畢各項手續後,即使查驗出房屋有品質問題,不少開發商也會怠於維修或處理。增加交付之前的查驗房屋環節,實現從期房到現房的平穩過度,業主的提前介入,弱化了開發商“賣完房子了事”的思想。 七、填補了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商品房面積差異化處理,無論商品房是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還是按照建築面積計價,均將套內建築面積誤差絕對值在3%之內作為合同要素,而並非只是考量建築面積誤差。 意義:房屋建築面積未變,但套內建築面積變小糾紛層出不窮,因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明確,給購房人維權帶來較大難度。將套內建築面積作為考量依據,對開發商提出更高的要求,更為有效解決面積誤差提供明確的合同依據。 八、細化了開發企業關於商品房品質和保修責任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從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到其他房屋品質,到裝飾裝修及設備設施,再到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標準予以細化,明確了各項品質標準、處理措施和保修責任。 意義:將室內空氣品質、建築隔聲和民用建築節能措施標準作為合同條款,對商品房建築環保和能效指標提出明確要求,更加注重對購房人權益的保障,更能滿足購房人現代生活需要。 九、固定了業主對建築物專有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於業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確,增加了對於社區內車位、車庫、會所等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歸屬的約定。 意義:業主除了自己房屋的一畝三分地之外,往往不清楚社區內的哪些設施、車位、車庫、會所屬于業主共有,如人防的車位、車庫歸誰所有,社區會所權屬和功能等等。明確權利,是為了更好地行使權利,在他人侵犯業主專有權或者共有權的時候,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十、引導了買賣雙方對合同重要事項作出承諾 對比:新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引導開發企業就不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依法依約建設和銷售商品房、不得擅自處置業主共有公共部位和設施、告知業主妨礙房屋正常使用的情況等事項作出承諾,引導業主就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承重結構作出承諾。 意義:明確告知買賣雙方什麼事情不能做,提前預警,規範商品房契約訂立和履行。 十一、突出開發企業資訊保密義務 對比:新修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增加購房人資訊保護條款,明確了開發企業對購房人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非經購房人書面同意,開發企業不得披露購房人資訊或者將購房人資訊挪作他用。 意義:能有效遏制買受人個人隱私不受披露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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