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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屋性質】  【歸檔】16年03月21日

請問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途徑是什麼呢?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 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回避了這一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於仲裁機構仲裁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於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之內。
2016年03月21日 00:00

房地產糾紛大致可分為十類: 1. 房地產項目轉讓糾紛; 2. 合作建房及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糾紛; 3. 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土地租賃糾紛; 4. 工程承發包(含設計、監理、建設)及拖欠工程款糾紛; 5. 房屋銷售(含預售)糾紛; 6. 房地產權屬(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抵押權、質押權、空間權、著作權等)糾紛; 7. 房屋拆遷糾紛; 8. 房屋租賃糾紛; 9. 物業管理糾紛; 10. 其他糾紛,如房地產交換、贈與、繼承等引起的糾紛。 上述合作建房糾紛,有的是以合資、合作經營房地產糾紛或聯建糾紛名義出現的,該類糾紛與其他房地產糾紛相比具有下列特點: 一. 性質不易確定。司法實踐中,有的名為合作建房,實為非法借貸或勞務合作或系預付租金的房屋租賃或純屬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為有保底條款的協作性聯營或為集資建房或為專案轉讓。 二. 主體呈現多元化。參與合作建房的除擁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外,還有其他企業或經濟組織,甚至自然人。佔有大量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村民委員會、農工商組織、鄉鎮企業及擁有劃拔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如學校、醫院、公園也參與其中。 三. 標的大,履約週期長,所需手續繁多。 四. 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什麼是合作建房,如何處置該類糾紛,既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又無詳盡的司法解釋可適用。 正因為合作建房具有上述四個方面的特點,加之,近年來,有關合作建房的糾紛逾來逾多,故有必要對合作建房這種既舊又新的建房及房地產開發模式從法律層面上進行探討,從而避免這類糾紛的出現,推動相關法規或司法解釋早日出臺。筆者從事律師工作十年,代理了大量該類糾紛,特就該類糾紛做如下法律思考: 一. 何謂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作為法律術語,最早見於最高人民法院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即(法發〔1996〕2號)檔(以下簡稱檔)。檔第五條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合作建房問題作了六項規定,內容如下: 1. 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簽訂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除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外,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無其他違法行為的,可認定合建合同有效,並責令當事人補辦土地使用權變更登 記手續。 2. 當事人簽訂合建合同,依法辦理了合建審批手續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 續的,不因合建一方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而認定合同無效。 3.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 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前,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認定合建合同有效。 4. 《條例》施行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以其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建房屋的,應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訴訟期間,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依法補辦了出讓手續的,可認定合同有效。 5. 名為合作建房,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可按合同實際性質處理。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認定合同有效,不因以合作建房為名而認定合同無效。 6. 合建合同對房地產權屬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確認權屬;約定不明確的,可依據雙方投資以及對房屋管理使用等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屬。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檔並沒有明確合作建房的全部法律內涵,其所述的合作建房僅是合作建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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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權證只有一種: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範圍。期望我的答案可以幫助到您。

  • 這個要去相關機構申請購買吧;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範本: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專案、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五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六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七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衝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 (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5)登記發證。 ??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築物的,要約定建築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准,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4)受讓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經批准不需辦理出讓手續而將轉讓費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6)登記發證。

  • 要交 契稅的徵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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