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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7月28日

問請問國有土地使用證使用權面積是什麼意思?有誰清楚?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土地使用權證只有一種: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範圍。期望我的答案可以幫助到您。
 相關用戶問答
  • 題主好,並不是所有的商品房都有土地使用證的,沒有土地使用證,就是地產公司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那麼他們使用的是農業用地,也就是城中村改造房。期望對您有用。

  • 意思是,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限為40年,應該屬於商業用地。我們說的產權時間,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的時間。住宅用地70年。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期望可以對你有用

  • 商品房70年產權,到底是什麼意思?一、這裡先搞清二個概念,即“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70年產權,實際上是指土地使用權;而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倒塌,永遠是房主的。不存在70年的問題。二、房屋7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房子的所有權卻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1、按法理,如果到期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2、如果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現在,國家規定,住宅產權期滿後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麼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願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麼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 實踐中,因土地管理部門違約而引起糾紛的情況比較少見,更多的是因受讓方違約,土地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制裁而引起的糾紛。出讓方和受讓方因合同的有關條款發生爭議時,應尋求何種途徑解決糾紛,《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公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5號)也回避了這一問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不適用於仲裁機構仲裁根據《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民事仲裁僅適用於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其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行政屬性,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糾紛不在《仲裁法》的適用範圍之內。

  • 使用面積:等於各功能使用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準投影面積之和.可能很多人說這就是室內地毯面積吧,差不多,只是要將各門洞下面的部分扣除.土地使用權面積的計算方法是:(社區占地總面積/社區總建築面積)x 你的房屋建築面積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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