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徵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土地使用稅繳稅如何計算?
1.繳納土地使用稅:一般是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次月,,否則從合同簽訂時間的次月;2,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算,單位稅額也是指每年每平方應納的稅款,一般每年分兩次繳納,各省規定不盡相同,是一年之內都得交清。3,分割給業主前是按總證面積交稅,分割後,公司只按剩餘面積繳稅。
一、調整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稅額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在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的地籍測繪資料為依據;無土地使用證書又無地籍測繪資料的,暫以納稅人據實申報並經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的土地面積為依據。 四、下列土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一)個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有使用的土地。 (二)單位及個人興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敬老院、托兒所、幼稚園自用的土地。 五、應稅和免稅土地不易劃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確定應稅單位元的應納稅額。 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的,從改變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七、納稅人應當依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具體繳納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稅。 八、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等級和土地使用權屬機關資料,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對於企業土地使用稅的會計核算 ①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的土地使用稅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②實際將土地使用稅款上繳稅務機關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③計算出應補繳的土地使用稅稅額時,作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④年終實際上繳稅金,作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如稅務機關退回多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調整以前年度的損益,作會計分錄如下: ①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②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企業,由於其不需要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因而不存在相應的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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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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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上為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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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般的企業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不用計提的方式而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有小部分企業通過計提的方式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房產稅 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在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房產稅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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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困難減免。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2、經濟落後地區減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3、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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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上為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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