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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臥室】  【歸檔】16年08月20日

關於買房合同與驗房不一致時我該怎麼辦呢?二手房過戶新政策是什麼?

問題描述 您好,我想諮詢一下關於買房合同的問題,首先是我買房時,合同上是寫有開發商安裝太陽能,但並沒有寫清太陽能是多少錢,和把太陽能的水罐具體按在什麼地方,而且合同上寫的是開發商與賣家談具體的價錢,業主是否有權知道太陽能的品牌,以及價位和安裝位置,在我去驗房時發現開發商把水罐給安裝在我家臥室的陽臺上,開發商怕我們會因為太陽能的價位高和安裝不合理而不買房,水罐是在規定驗房的頭一天才著急按上的,連起碼的電源都沒有,同時還佔用了我掛空調室外機的地方,還有就是合同上明明寫有暖氣是鋼片的,可驗房我看到的暖氣卻是鐵皮的,合同上寫的是防盜門,但最後按的是防火門,既沒貓眼也沒門鈴,請問像這樣的情況,作為業主的我們應該怎麼做。謝謝。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很多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會碰到這樣的情況,開發商要求先簽訂《房屋認購書》,並設置定金條款作為締約的擔保。買受人若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在期滿時不再保留該房且不予退還定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若是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放棄購買的,則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買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是由於出賣人違約不出售該房屋的,那麼接受定金的出賣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因為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而無法簽訂合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存在違約行為,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消費者在購房時一定要慎重交定金,建議把它改為“訂金”或“預約金”。如果碰到出賣人因當退還定金而不退的情況,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與出賣人協商解決找村(社區)調委會出面調處解決撥打12315舉報向法院起訴
2016年08月20日 00:00

不一致合同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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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出臺,規定小產權房不能買賣,買賣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可是買很多工薪族都有這樣的疑問,下面為大家解疑。依照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出臺,規定小產權房不能買賣,買賣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 房屋買賣定金協議書賣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買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了保證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此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第一條甲方願將座落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街____段______號的_____房(____室_____廳______平米)賣于乙方,永遠為業,空口無憑,立字據為證。第二條該房的房價款計人民幣________萬______千_____百元整(__________元)。第三條由於賣房人房證及發票沒有到手,房子的買賣現在不能兌現,經甲乙雙方決定甲方不得再賣他人,乙方不能悔約,訂立此合同,甲方應在簽此合同後一個月之內給予房證或發票等證件。第四條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如一方違約,除適用定金罰則外,還應當賠償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第五條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現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解決不成訴至法院。第六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按手印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賣房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房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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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言之就是幫您在合適的時機買到合適的房子。通過貸款,您可以在沒攢足全款前就辦理房產證抵押,可以用買個小房子的錢買個大房子,可以用買位置較差房子的錢買個位置優越的房子,只要有首付款就可以實現您的商業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夢。也許您會考慮梯級換房,但在梯級換房的過程中會有如何辦理房產證抵押費,稅費等等損失,而且即使將房產證住房出租也是非常費心費力的過程,不算空置期,房屋的管理,房客的信用等問題。不如一步到位,花明天的錢,辦今天的事。而且同等金額的錢,現在要比未來值錢,也就是說越早貸款越划算。再等幾年也許您的支付能力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制度,但是同樣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也可能會上揚。好房子每年都會有,但是符合您的要求的,適合您支付學生貸款的,在您工作學習地區周邊的好房子卻很可能幾年才有碰到。目前利率已建行二手房貸款流程近年來的最低值,所以現在貸款無抵押無擔保貸款,正是不容錯過的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時機。

  • 很多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會碰到這樣的情況,開發商要求先簽訂《房屋認購書》,並設置定金條款作為締約的擔保。買受人若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在期滿時不再保留該房且不予退還定金。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若是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放棄購買的,則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買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若是由於出賣人違約不出售該房屋的,那麼接受定金的出賣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因為對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而無法簽訂合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存在違約行為,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消費者在購房時一定要慎重交定金,建議把它改為“訂金”或“預約金”。如果碰到出賣人因當退還定金而不退的情況,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與出賣人協商解決找村(社區)調委會出面調處解決撥打12315舉報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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