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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合同協議】  【歸檔】16年12月08日

合夥協議書範本怎麼寫?誰曉得啊?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個人協議書範本合夥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一)合夥期滿;(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定與本協定有同等效力。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夥人:×××(簽字或蓋章)合夥人:×××(簽字或蓋章)×年×月×日2.說明個人合夥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①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夥是按合夥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民法通則》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簽訂合夥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1)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的權利有:①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③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④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合夥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2016年12月08日 00:00

三方合作建房合作協定書範本合同編號: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訊位址:郵遞區號:連絡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訊位址:郵遞區號:連絡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訊位址:郵遞區號:連絡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定。第一條合夥宗旨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髮店事務。第二條合夥企業概況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第三條合夥期限合夥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條出資方式1、甲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2、乙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3、丙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出資期限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第六條出資評估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第七條合夥企業登記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第八條財務、會計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第九條盈餘分配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2、盈餘分配以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1)提取法定公積金10%;(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第十條債務承擔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第十一條委託執行人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第十二條執行人的職責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第十三條其他合夥人的權利: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2、為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該委託;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第十四條企業事務的決定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第十五條禁止行為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第十六條入夥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七條可以退夥的情形(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第十八條當然退夥的情形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第十九條除名退夥的情形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第二十條退夥程式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出資的轉讓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第二十二條企業的解散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三條清算的順序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第二十四條違約責任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第二十五條聲明和保證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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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作建房合作協定書範本合同編號: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訊位址:郵遞區號:連絡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訊位址:郵遞區號:連絡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訊位址:郵遞區號:連絡人:電話:傳真:帳號:電子信箱: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定。第一條合夥宗旨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髮店事務。第二條合夥企業概況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第三條合夥期限合夥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條出資方式1、甲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2、乙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3、丙方:出資額為元,以方式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出資期限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第六條出資評估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第七條合夥企業登記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第八條財務、會計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第九條盈餘分配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2、盈餘分配以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1)提取法定公積金10%;(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第十條債務承擔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第十一條委託執行人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第十二條執行人的職責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第十三條其他合夥人的權利: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2、為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該委託;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第十四條企業事務的決定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第十五條禁止行為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第十六條入夥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七條可以退夥的情形(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第十八條當然退夥的情形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第十九條除名退夥的情形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第二十條退夥程式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出資的轉讓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第二十二條企業的解散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三條清算的順序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3、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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