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延期交付是否違約。
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具體交房時間,若開發商延期交房,開發商必須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具體如何計算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會有寫明的,你可以看看合同的這項內容。至於這個違約費用,你可以要求開發商在你你交付尾款時一併扣除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並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裡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三)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出賣人延期交房,屬於《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中“當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債務”的情形。按照該條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五條進一步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出賣人延期交房的,經買受人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四)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是按日計算的,開發商每逾期一日並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會越多。在訴訟時,開發商會援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針對房開商的這一抗辯,房開商主張違約金過高,其應對“違約金過高”負有舉證責任,即應對違約造成的損失負有舉證責任,只有證明違約金確實超過損失的30%,其主張方可成立。否則,每日萬分之幾的違約金並不算“過高”。二、交房的注意事項(一)檢驗相關檔是否齊全1、《竣工驗收備案表》最重要,《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是目前收房環節中最應該注意的檔。該表是建設部為規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設計、監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四方合驗後,在工程竣工15天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竣工備案。2、《住宅品質保證書》是開發商針對房屋品質及保修期限、範圍作出的承諾,必須作為購房合同的附件,與購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3、《住宅使用說明書》是針對房屋設計、施工及驗收中的具體技術指標,如抗震指數、牆體結構類型等作出的相關說明和提出注意事項。4、還要注意開發商能不能提供貨《建設工程品質認定證書》、《房地產開發建設專案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以及《實測面積登記表》。(二)檢驗房屋本身是否合格1、檢測房屋面積。要求開發商出具《實測面積測繪報告》,根據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屬的專業測量單位對每一套房屋面積進行核定所得實測面積,核對其與銷售面積是否存在誤差,誤差率的範圍有多大;若實測面積誤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2、檢驗房屋品質。購房者進行房屋驗收時需仔細檢查商品房品質,如果存在問題,及時與開發商協商解決,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選擇退房或者維修等處理方式。(三)注意驗收結果1、房屋檢驗沒有問題的:按實際驗收情況填寫《驗房交接表》等相關檔。2、如有不滿意的地方,可提出意見並將意見填寫在《驗房交接表》中,作為書面依據,如發展商未準備有關表格,買家應另以書面形式將意見送交發展商。3、發現問題,買賣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屬可整修內容,應協商並簽署有關整改維修檔,約定下次驗收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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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樓盤都沒辦法準時交房,開發商不按時交付房屋,這是令購房者頗為頭疼的事。很多業主就是為了更快住進新房,而延期交房後不少開發商卻以各種”不可抗拒“的理由推脫責任,這讓很多購房者氣憤不已,卻又不知該如何維權,們一起來學習一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第一步:購房者在實際驗收房屋時,應當關注水、電、氣是否開通,是否達到基本入住條件,規劃是否被擅自更改,同時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並提供《商品房品質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第二步:不可抗力非全免責。開發商原因並不等同於不可抗力。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防止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開發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賠償責任。而要主張延期交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開發商應當提供相關機構的證明檔,證明該情況符合法律認可的條件。第三步、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不論在與開發商協商過程中還是在提起訴訟時,都能夠明確其違約事實,既可以按照合同條款主張約定的違約金,在實際損失超過約定的違約金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購房者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以事實為依據充分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四步;關注訴訟時效。鑒於房屋延期交付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購房者應當關注訴訟時效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購房者應當自約定的交房之日起兩年內向開發商索賠延期交房的損失。假如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開發商主張上述權利,則新的訴訟時效就自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以上是開發商逾期交房該怎麼處理的4個步驟,還應該關注的是購房者在解決延期交房糾紛時,應保留向開發商提起索賠的證據,如通過書面函件以郵寄方式索賠,以防止因索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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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買的都是期房,都是要一段時間才會交房的,但是很多開發商交房都不會準時交房,那麼我們就一定要想辦法搞清楚開發商不能交付房屋的真正原因,不能聽開發商或者售樓人員的一面之詞,要多方搜集資訊以確保資訊的真實性,然後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那麼延期交房怎麼辦?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並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裡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你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你的經濟損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 商品房交房注意事項: (一) 注意房款約定,如果客戶與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在房款結清之前,開發商有權順延交付房屋,則客戶須結清房款之後,才能接收商品房。 (二)注意三物業費可以按月交。在辦入住手續時,多數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要求業主一次性☆禁☆交付一年或多年的物業管理費。 (三)注意二物業費不能亂漲價。根據現行規定,新建社區一般由開發商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並簽署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在簽署購房合同時,開發商有義務向購房人出示業主臨時公約,就物業費等相關事項作出約定。 (四)注意繳納契稅簽協議。根據規定,契稅一般於買賣雙方辦理房產權屬過戶或變更時向契稅徵收機關繳納。 以上關於延期交房的相關事項就介紹到這,你碰到這種情況可以參照以上的來做,需要提醒的是:開發商在交房時,一般都要求業主先辦理手續,繳納相關費用之後,才允許業主驗房。對於這一不合理的程式,業主應堅持先驗房,後辦理手續,並應將驗房時發現的相關問題書面呈遞給開發商並讓其簽收,以避免以後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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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對此有無具體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你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你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給您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該損失主要為房屋增值部分的損失和延遲交房期間房屋租金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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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合同法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於”,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範圍。 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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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延期辦理,開發商延遲辦房產證應該承擔以下責任: (一)按合同支付違約金 開發商延期辦證,購房者要求其承擔延期辦證違約金的,基本上法院遵循以下原則:如果雙方在購房合同上有約定的,可以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發展商不能以辦好的房產證是抵押給銀行而並不交給業主為由不承擔違約責任。 訴訟期間,開發商仍未給業主辦理房地產證,法院會給開放商一個合理的期限,違約標準按照市有關部門制定的指導租金計算。 未取得竣工驗收證書而將房屋交給購房者,購房者入住後又以延期辦證為由,要求發展商支付違約金提起訴訟的分兩種情況: 1、若訴訟期間發展商已取得竣工驗收證書,支付違約金的時間按合同約定從取得竣工驗收證書的180天起算; 2、若訴訟期間仍未取得竣工驗收證書,支付辦證違約金的條件未成熟,購房者將得不到延期辦證違約金。但開發商未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就提前交房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的規定,購房者應拒絕入住,法院可以限定開發商在兩個月內辦好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否則將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 (二)滯納金 因開發商的過錯導致法院判決退房還款的,購房者因未按期還款應付銀行的滯納金則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產生退房責任前,業主不按時向銀行支付供款產生的滯納金由業主承擔; 2、如果產生爛尾樓或其它情況,業主看到房地產開發商不能如期交房,在停付供款時,要預先告知銀行和發展商,這樣責任不在業主,由此產生的滯納金由開發商支付。 另外,在房屋預售合同中,購房者通過銀行按揭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如果發生了糾紛,銀行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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