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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03月11日

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是什麼?買房都要認購書嗎?

問題描述 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是什麼?求解釋哦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你好,對於購房者來說,一經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就依約負有一定的合同義務,須依約全面適當的履行。從商品房認購書來看,作為商品房認購書預訂方的購房者主要有在特定的時間與開發商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義務。正因為購房者負有如此的合同義務,所以購房者必須依照合同約定,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售合同。商品房認購書一般是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進行約束。如果購房者在簽定商品房認購書後反悔,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購房者為能全面履行商品房認購書還要準備好購房款,如因無法交納首期購房款而無法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照樣構成商品房認購書的違約,如因無法交納首期購房款而導致已經簽訂的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難以實際履行,雖不會違反商品房認購書的約定,卻會構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導致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
2016年03月11日 00:00

交納了超過20%的定金 商品房購房定金其性質對於商品房認購書為違約定金,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為立約定金。立約定金並不能擔保契約得以成立,僅能擔保當事人積極誠實地訂立契約。只有在一方當事人違背誡信原則,存在違背商品房認購書或其他締約過錯行為時,方可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對於商品房認購書未確定之內容協商未果而一方拒絕簽約,不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

2016年03月11日 00:00

,你好!認購書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係。

 相關用戶問答
  • 有人說安全有人說不安全。這都需要看自己需求是什麼。 一、所謂“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 二、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三、是否為小產權房也很容易判斷: 1,我們所說的商品房是要“五證“俱全的,可以按揭,而小產權的房子不會在交易市場備案和交易的,也不可按揭貸款購買的。 2,大產權的商品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性質的(可以辦理出《國有土地使用證》),小產權多為集體土地性質的(辦理不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 3,大產權房是可以辦理出預售證的,而小產權房是明令禁止買賣的,更不用說沒有預售證了。 4,大產權房是可以網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小產權不能在房管局做備案的。 希望有幫助,還望點擊採納!

  • 1、鑒於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資訊不對稱,開發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資訊。 2、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別是開發商不得利用自身的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 3、持續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進行談判。

  • 商品房訂購書在性質上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訂購書是預約。作為預約,商品房訂購書效力的特殊性在於守約方除要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外,還可要求對方履行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定行為。 訂購書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形式。由於訂購書具有合同內容的確定性,因此二者的實體內容是基本一致的。我們認為:首先,訂購書一經簽署買賣合同即已成立,雙方均應受其約束。買受人不簽署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視為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其次,如買受人在簽署訂購書時對擬簽署的正式商品房合同文本已經瞭解並認可,則買受人無權拒絕簽署該合同。第三,如買受人認為前述合同文本部分條款顯失公平,可依《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的有關規定行使抗辯權,但不得拒絕履行訂購書中已確認的其他條款內容。

  • 認購書一般是和發開商委託的銷售公司或廣告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一般直接和開發商簽訂。

  • 一、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有什麼性質? 定金有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之分,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兼具立約定金與違約定金的性質。商品房認購書是為保證以後主合同的訂立而簽訂的從合同,出賣方與認購方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後,一般情形下,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定金罰則即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條是立約定金的一般性規定,其目的在於保證以後正式訂立主合同。商品房認購書從性質上講雖然是從合同,但其效力並不依賴于主合同,認購書本身也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一方違反該合同的約定時,應受到相應懲罰並承擔違約責任,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即是擔保條款。 二、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如何適用? 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不僅是為了擔保以後主合同的訂立,而且還起到擔保當事人履行認購書約定義務的功能。當事人違背認購書中已作約定的條款,也應適用定金罰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甲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條款正好處於《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之下,很明顯地表明瞭定金也具有違約定金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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