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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屋性質】  【歸檔】16年03月28日

請問保障房房產證有沒有啊?可以補辦房產證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請問你拿到房產證的這套房子有沒有貸款?如果這套房子是貸款買的,而且貸款還沒有還清,那麼這個房產證不能貸款。如果這套房子沒有貸款,或者貸過款但已經還清,這樣的話可以抵押房產證做“消費貸款”。各銀行的政策不大一致,但基本是這樣的:可貸房子評估價值的70%以下,最多不超過10萬,且要說明貸款的用途,銀行會跟蹤貸款的用項。貸款不可用於再買房。貸款利率上浮10%--20%不等。
2016年03月28日 00:00

做抵押的話需要房產證,安置房好像沒有房產證吧。如果有時可以的!

2016年03月28日 00:00

部分地方部分銀行扣壓房證,部分銀行不扣房產證,但在在它項權摘要中有寫明你的貸款內容,如果你沒有還清貸款你有沒有房產證都賣不到的,如果你有其它用處的話你可以到銀行借。

 相關用戶問答
  • 現在按揭買房,是不需要房產證押在銀行的,但銀行會有幾天辦理貸款的程式時間,這幾天房本會在銀行,等程式辦完銀行會在房本上蓋上抵押章,有沒有房產證跟按揭沒有關係,主要看你的產權性質,大產權的都有房產證。希望能夠幫到你

  • 安置房與一般的商品房不一樣,安置房能不能買賣首先要看該房屋是否取得了產權,另外,還需要看當地政府對安置房有沒有限制出售的規定。因為其安置物件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並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麼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按《物權法》規定,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准,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權法上的產權效力。也就是說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房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簽訂附生效的買賣合同,期間風險也很大。拆遷安置房買賣的風險:1、家庭成員內部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萬一協商不成,可能會起訴到法院解決,最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還無法確定;2、無產權的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3、因交易時間漫長,房價變動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為謀取更大利益,將房屋房價賣給他人,並在過戶交易前先行過戶給他人,那麼購買方就得不到房屋的產權,只能主張債權了;4、在房屋過戶前,也有可能會因出售方自身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

  • 沒有限制 需要孩子出生醫學證明,戶口本,孩子合法監護人(父母)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代替孩子簽字辦理手續,就可以辦理孩子姓名房產證。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接受繼承和接受贈予的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所得財產歸未成年人個人所有。同時,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接受繼承、贈予及其它合法途徑所得財產,均屬於未成年人個人財產,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個人財產享有所有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只有代管的義務,沒有所有權和處理權。 因此,將房地產過戶給未成年人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實現。

  • 1、主要是看土地證性質是國有還是集體;是否能上市交易;能上市是可以買的;不能上市交易則是小產權房;由於是拆遷戶安置房是政府補貼給當事人的,所以必需是當事人才能辦到房產證;一般都比較長時間才能辦下來!拆遷戶安置房要5年才能上市交易的;故要5年之後才能過戶而且要補完國有地稅;如果你一定要的話最好找個律師給你合同約定! 2、拆遷戶安置房相對商品房要便宜點;但是有一定的風險!過戶的費用和商品房過戶費用一樣!只是要補完國有地稅!!這個你們可以約定由賣主來交! 3、安置房除當事人外其它人不能代款!

  •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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