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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陽臺】  【歸檔】16年07月25日

物業擅自將業主的生活用水停掉合法嗎?物業管理條例有哪些?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很高興為你解答,近年來,隨著時代的發展,生活水準的提高,很多新盤的竣工開盤,幾乎所有業主入住的時候都會遇到一些麻煩。比如說驗房啊,房屋整改,還有裝修等等問題,這其中就有關於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收取裝修押金的一系列問題。往往人們對這項收費是很不滿的,那麼物業收取裝修押金收費合理呢? 裝修押金是在裝修的時候物業管理公司要收取的裝修保證金。在業主裝修完畢經物業公司檢查合格,在一定時間內返還給業主。但實際情況是物業公司會以種種理由扣掉這筆錢,或長期拖延返還。這筆費用如何繳納,返還和扣除國家均無相關規定。完全是物業管理公司自行收取的。任何人(包括業主)如果改變原戶型承重結構牆或損害社區公共設施,物業公司都有權且必須給予制止,已經造成損失的要照價賠償。這本來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應盡的職責。因此,所謂的“裝修押金”就是物業公司為了緩解自己的資金壓力,向業主的亂收費。現在有些地方已經明令禁止物業公司收取裝修押金。
2016年07月25日 00:00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的責任主要有: ①安全工作。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②物業的養護工作。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相關用戶問答
  • 你好,你們家的廚房下水管漏水應該由物業公司負責維修。具體依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條: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希望能幫到你!

  • 一、物業管理公司資質 參與學校物業管理的公司必須是XX市註冊的專門從事物業管理的公司,並持有國家貳級以上物業管理資質證書。進駐學校的物業管理公司須加強對員工職業道德教育,員工必須統一著裝,身體健康,儀錶端莊。 二、物業管理公司職責 (一)安全保衛 負責學校範圍內及大門周邊的安全保衛和維護秩序工作。實行24小時安全防範巡視,對轄區內安全保衛工作及週邊治安情況監控。24小時對人員出入實施管理、檢查和控制。在學生上、放學時間,大門崗增設1-2名人員,做好學生進出校門秩序維護工作,對遲到學生情況協助學校做好登記。對校園內機動巡查,負責安全保衛工作,嚴防不法行為的發生。 (二)設備管理 負責校園內的公共設施、設備的運行、管理和維護。 (三)消防管理 負責校園內的全部消防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管理及校園內火災的報警和救助工作。落實消防責任人,設立消防組織機構、職責、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式。全面熟練掌握消防報警、滅火器材、噴淋、消防栓的作用、位置和操作方法。檢查校園內所有滅火器材的有效期和數量,並負責及時更換、補充。每月進行一次全部消防設備、設施巡視檢查工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即時報修。 (四)衛生保潔 提供校園內的保潔服務,包括公共週邊、走廊、樓梯、大堂、會議室、辦公室、功能室、衛生間等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除“四害”等,含物料:保潔工具、清潔劑、垃圾袋等。 (五)綠化養護 負責校園內的綠地、花木的養護(包括澆水、排水、修剪、施肥、鬆土、除雜、殺蟲、肥料、藥品、工具等),確保校園美觀。定期對室內綠植物進行施肥、淋水及清潔,確保的綠色植物有強勁的生命力。協助做好重大節日、重要活動的綠化美化工作。 (六)安排一名主任在校負責協調後勤管理工作。 三、學校職責 (一)學校提供辦公場所,提供必要的值班室和值班人的臨時住宿用房。 (二)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三)支持物業管理公司依法或依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四)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每學期全面進行一次考核評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管理失誤,有權終止合同。 (五)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和移交相關的物業資料,並在物業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六)對物業管理公司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合理化改進建議及相關物業管理要求。

  • 《物業管理條例》第30條明確規定“建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依據上述規定,建設單位在開發的區域內為物業管理企業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是其法定的義務。物業管理的用房的產權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8條的規定屬於業主,不屬於物業管理企業,也不屬於用房的建設單位:讀者諮詢中稱,被解聘的物業管理公司說物業管理用房屬原建築單位沒有法律依據,其佔據著該用房更沒道理。《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39條還規定,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即便簽有合同並約定期限,哪怕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決定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 參見《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 首先應審核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對於裝修押金的收取及退還是否進行了約定。如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業主裝修房屋的,物業公司有權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並有權對業主在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加以制止,但物業公司無權向業主收取裝修押金。因此,在後一種情況下,有權要求物業公司退還押金;如果物業公司拒不退還的,可通過訴訟方式維權,但具體訴訟方案需結合相關證據來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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