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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政策】  【歸檔】16年08月30日

關於農村房屋補助;有什麼政策了?

問題描述 問我家蓋房子,聽說國家給政策補助,我家也申請了,交給了村裡,但是村上說補助辦不下來,我懷疑村裡是不是把錢拿走了,但是我又沒有地方查。錢是叫村上拿走了,還是真的辦不下來,要是真的辦不下來是,那到底是什麼原因辦不下來。謝謝,請你告訴我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農村房屋改造補貼政策1、危房是指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鑒定屬於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2、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補助物件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五保戶、低保戶和其他農村貧困農戶。3、不得納入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補助資金範圍內的危房改造對象:一是對長期無人居住的房屋;二是有兩處以上住房,其中一處是最危險的;三是不屬居住的臨時用房、簡易房,不影響人員生活的獨立廚房、廁所和畜禽養殖圈舍等;四是已經納入地質災害防治搬遷避讓規劃的住房重建戶,以及因災倒損重建戶。
2016年08月30日 00:00

農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和其他貧困農戶,補貼標準是:分散供養五保戶和低保戶新建房屋每戶補助15000元,其他貧困農戶新房屋每戶補助10000至15000元,維修住房補助標準根據房屋破損程式實施分檔補助,最高不超過1500元。看看下面這個檔對你有用沒有?建議你直接到當地政府諮詢,看有什麼具體要求,是否有名額等。

2016年08月30日 00:00

中央補助資金134550萬元。2014年,中央共安排我區農村危房改造16.6萬戶,中央補助標準為戶均7500元。其中,安排國家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下簡稱特困地區)4.3萬戶,戶均補助在7500元基礎上增加1000元;安排陸地邊境縣邊境一線2.3萬戶,戶均補助在7500元基礎上增加2500元。按照建村〔2014〕76號檔關於“合理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檔次的省級分類補助標準”的精神,自治區在分解中央補助資金時,對不同地區實行分類補助。具體安排如下:(1)在8個貼邊縣安排17700戶,按戶均10000元標準補助,使用中央補助資金17700萬元。(2)在享受邊境待遇的上思、天等、德保等3縣安排7500戶,按戶均8700元標準補助,使用中央補助資金6525萬元。(3)在特困地區32個縣(扣除邊境一線特困縣)安排67500戶,按戶均8200元標準補助,使用中央補助資金55350萬元。(4)在其餘66個縣(市、區)安排73300戶,按戶均7500元標準補助,使用中央補助資金54975萬元。

 相關用戶問答
  • 農村房屋買賣需要關注的是,非同村村民之間不得買賣農村房屋。另,實際的買賣合同範本參見城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你可以去網上搜一下。

  • 農村房屋設計一般都是屬於比較矮的平房類,一般不採用較高的房屋設計。這類較高的農村房屋設計,將底層設計為車庫以及日常生活的地方,將高層中設計了臥室和方便採光的窗戶。以及高層的設計更能方便冬日游陽光的日子裡的採光。

  •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上述規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准。

  • 農村房屋買賣相關規定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知,該法並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同時,由於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範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於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 農村房屋買賣相關規定 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知,該法並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於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範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於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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