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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其他】  【歸檔】15年11月12日

社區業主申報停暖物業公司可以收回水電卡嗎

問題描述 不交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能停業主的水電麼?申報停暖物業公司要收回水電卡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物業公司是沒有法定權利來對業主採取停水停電措施的。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即業主使用的水電的合同主體為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公司,涉及不同的合同當事人,業主如已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了相應的費用,物業公司則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三、業主和物業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業主如不及時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業主繳納,並依據合同約定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2015年11月12日 00:00

水電卡和供暖沒關係的,

2015年11月12日 00:00

你沒交水費? 1、惡意停水可以去房管局投訴,物業不是行政部門,無權那麼做。房管局是監督管理物業公司的部門。

 相關用戶問答
  • 物業管理費成本裡是包括公共設備設施維護費用的,由此看來電梯費是包括在管理費內的,至於管理費的標準,你可以到當地的物價部門查的,由於每個社區的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在物價部門都有備案的,以及社區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簽定的合同上也有收費標準,你應該找物業公司查詢的。

  • 群裡多冒泡,多推薦,別天天發公告,那樣只會讓人反胃。裝修的問題,多幫忙給業主解答

  • 裝修押金是裝修房屋時業主交給物業公司的一部分保證金,裝修驗收合格後要按照裝修協議約定的歸還形式退還給業主。如果中途物業服務機構更迭,業主委員會有責任監管。物業公司是和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公司退出要將資料帳目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與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只要有裝修協議或者裝修押金條就應該可以要求物業公司退還。業委會可以協調。物業所在地的房管局也可以調解。真不行就採取法律手段。必要時在於物業交涉時錄上音,取證。希望能給你參考。

  • 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也就是所有權;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就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佔有使用收益為內容的物權。傳統民法上通常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永佃權等。擔保物權就是依法在他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財產)上為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物權。通常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 選舉產生業委會的程式如下: 一、、提出申請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業主向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書面申請後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二、產生籌備組成員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一般為5—15名,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也可以自薦) 三、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 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將業主的推薦的籌備組成員名單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示。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四、進行籌備工作 籌備組做好下列各項籌備工作: (一)確認並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五、籌備工作公告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並作出答覆。 六、業主大會召開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完成籌備工作,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1.首次業主大會按下列程式召開: (一)由大會籌備組介紹大會籌備情況; (二)公佈並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公佈並通過管理規約; (四)由大會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情況; (五)表決。 2.業主大會首次會議應當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決定物業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3.業主委員會產生辦法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資格;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 (三)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程式; (四)候補委員產生程式; (五)爭議解決辦法; (六)分期開發的物業管理專案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七)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其他需規定的內容。 業主委員會產生辦法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日,廣泛聽取業主意見。籌備組根據業主意見對業主委員會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後確定。 4.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30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候選人1名(1名業主只能參加1次推選)。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人數一般不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的150%,業主推薦的委員候選人人數較多時,由籌備組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規定的任職條件。籌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選人資格並確定候選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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