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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產權產證】  【歸檔】16年03月14日

婚前雙方都買了房,我的房婚後辦房產證,辦證時算首套房的嗎?

問題描述 婚前雙方都買了房,我的房婚後辦房產證,***時算首套房的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之前的法律對於離婚時的房屋產權問題是這麼來規定的。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的規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執行起來的時候,遇到了極大的麻煩,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來的房子,為什麼離婚的時候就要分給女方一半?現在房子是一戶人家的主要財產,如果要一分為二,那麼唯一辦法就是把房子賣了,但是賣了房子你就永遠買不起了。正是因為類似的爭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調整,下面是相關條款。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現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就看誰出錢多,就支持誰。如果男方出錢買了房,那麼房子就是男方個人的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共同財產分割,房子未來的升值部分同女方也無關,有人說老婆也參與還貸了,那麼你就來證明你出了多少錢,你出多少錢就補給你多少錢,你能拿到的僅此而已,不會再多了。
2016年03月14日 00:00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也就是房子的升值部分也跟你無關,只能得到自己還貸款的一部分和還貸部分的補償。 新婚姻法出臺了,具體涉及房產的規定如下: 一、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五、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2016年03月14日 00:00

婚前單方名義購房但欠付房貸,婚後取得房產證共同還貸: 如果產權證登記在購房人個人名下,則應當具體分析婚前婚後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麼,產權應當判給購房人,但是,婚後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應當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對較少,那麼,在判決產權共有的同時,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購房人出資=婚前個人出資+婚後共同出資的一半)分割房產份額。如果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按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分割時,平均分割的同時,適當考慮購房人婚前出資部分利益。注意,婚後購房人以個人收入還貸,同樣視為共同還貸。

 相關用戶問答
  • 第一次買的房子證上是你的名字嗎?只要交了維修基金和契稅,房管局就能查到!假如你再買套房子,房產證還寫你的名字,就是二套住房,可以用妻子或丈夫的名字。第一套沒有貸款,在你的貸款歷史中就是沒有貸過款;二次買房用公積金,是你的第二套房子(這個房子證上也是你的名字)

  • 1、“離婚,貸款買的房子怎麼辦是經濟適用房”:麻煩你先告訴我一聲:房產證上是你一人的名字、還是你們兩人的名字房產證如果是你們兩人的名字:這房是夫妻共同財產了,離婚時她有權要求分一半:即使婚後都是你掙錢還的貨款:但只要你們沒有書面約訂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管是你掙的錢還是她掙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2、如果房產證上是你一人的名字、而且房子又是在結婚前所買:(1)這房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她無權分房。(2)但是:你結婚後所還的貨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她有權要一半貨款錢。當然:如果你們書面約定了婚後財產各自所有的話:連這一半貨款的錢她也無權分了。3、如果你們離婚,房產可能的分割方式是:(1)如果是你的婚前個人房產:你給她一半婚後所還的貨款錢(當然,如果約定了婚後財產各自所有時就不用給了)。(2)如果房產證上有兩人名:房產歸一方、一方補償另一方一半房價;如果兩都不要:也可以拍賣後先還貨款後分錢。希望我的回答可幫到您。

  • 是算夫妻共同財產的。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上述其中明確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產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那麼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後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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