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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商品房】  【歸檔】17年01月20日

行賄首付款 本案所涉《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問題描述 行賄首付款 本案所涉《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式五份,貸款和付全款格式稍有差別,在合同第四條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選項不一樣,分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應於--前,一次性存入房款全部價款--元。2、貸款付款的,乙方應於--前,一次性存入房屋首付款--元,其餘價款辦理貸款。3、分期付款的,乙方應於--前,一次性存入房屋首付款--元,--前,一次性存入房屋二次付款--元;--前,一次性存入房屋尾款--元。
2017年01月20日 00:00

以買賣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房產買賣合同》來有效控制交易風險,就像一手房支付首付款辦理按揭一樣,買賣雙方都無需過於擔心,你作為買方,對自己及配偶的個人信用以及工作收入條件要有保證。1、一般繳納定金認購開發商的物業,並簽訂“認購協議書”後7天內繳納首期房款,同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認購協定作廢。首付款比例:一般而言首套房購買者,可以根據個人經濟實力,選擇首付款的最低比例或者更高,一般首付是全款的20%-30%等等,如果在首付壓力較大的時候,可以選擇最低比例繳納,餘款通過公積金貸款或者商業貸款來補充。2、繳納月供:貸款後,等到銀行放款,則從放款日起開始每月繳納月供,月供繳納數量公積金貸款是可以調整的,找到相應的電話,提前一個月更改,下個月的繳納數額。月供與銀行利率相關,記得每年年初根據利率合理調整月供數量。

2017年01月20日 00:00

案例:某工程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先後因下列原因導致關鍵線路中的工程延誤93天.(1)2007.5.10-5.19日,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2)2007.5.15-5.25日,因正常陰雨氣候影響施工品質,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設備故障而停工61天(4)2007.7.15-7.25日.發生了合同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問題:1)承包商應要求工期延長索賠多少天?為什麼?2)監理工程師應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為什麼?3)如果業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內竣工,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答案因設計變更等候圖紙停工10天監理工程師下令停工11天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總計32天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順延,在合同約定中,這屬於甲方(業主)的責任範圍;而承包商(乙方)由於自己設備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屬於乙方責任範圍,無工期順延理由。合同規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順延32天交工,否則,即為違約,應按合同約定中的處罰條款執行。案例2徐某於2002年1月8日與A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認購書。雙方約定,徐某購買A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房價款為23.7萬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於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他相關檔到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一事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並將認購方已購物業另行處理,且認購方已交定金將不予退還。”後徐某得知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後,又提出待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再簽訂預售合同並付首付款,被開發商拒絕。這種情況下,徐某將A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A房地產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定無效後,定金即失去擔保效力,判決被告返還徐某定金3萬元,駁回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徵,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認購書的規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後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某並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不能簽訂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A公司承擔。據此,判決A公司雙倍返還徐某的定金6萬元。案例點評簽訂預售商品房之前簽訂的認購書或訂購單,其性質有兩種:一是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或預售合同;二是如果認購書或訂購單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方已經按約定收取購房款的,則認購書、訂購書屬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或訂購單中約定認購金或定金,雙方並無約定如未能簽訂合同,要求雙倍返還或不退定金等約定的,則認購金或定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如雙方未達成商品房買賣協定,定金或認購金應退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徐某和A房產公司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因此,基於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按定金罰則處理,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相關用戶問答
  • 有,1、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2、認購書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係。3、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也不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效力應該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

  • 1,首先,你不交首付是簽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2,只要你交了首付,就得要簽買賣合同。有一種情況簽不了,就是房子沒有拿到預售證,開發商提前拿出來賣了,但也會簽一份臨時合同,等預售證下來之後再轉簽正式合同!3,丟合同的事一般不會存在,就算真丟了他們在很多部門都有備案,一般不會叫你重簽,就算真要叫你重簽,他得將之前的合同登報作廢。4,拿你之前的資料去騙貸款就更加不可能了,誰會去冒那個險啊?再說你自己有那份合同登報作廢的證據在那啊。5,碰到這種情況那你馬上報警咯!

  • 一、購房合同可以更名嗎?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種情形下即是說合同未備案,那麼購房合同是可以進行更名的。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但是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在這種情形下也是有可能進行更名。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而且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這種情形下則不能再對合同進行更名了。根據國家七部委頒佈的《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因此,合同備案後不能通過更名來進行交易。 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因此購房合同是有效的法律文書,合同能否更名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購房合同怎麼樣更名? 據上所訴,在前兩種情形下,購房合同是可以進行更名,那麼這兩種情形下,購房合同如何來進行更名呢?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時只要同房產商協商,把合同註銷,以其更名人的名義重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可以了,此種情況不涉及稅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但是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這種情形下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並由開發商提交☆禁☆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只需支付相關手續費用。 另外,雖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拿到交易中心登記,而且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這種情形下不能再對合同進行更名了。但是可以在產權證辦理出來後再以贈予的形式將產權證的名字改在更名人的名下,這實質上是一種房產繼承了。 三、購房合同更名費用怎麼算? 現今房地產市場上開發商通常的做法是:購房者需要進行更名,他們都將收取更名手續費,這一收費雖然沒有政策依據,但基本上所有樓盤都是這樣做的,可以說是不成文的行規。對於以下三種情況進行合同更名開發商普遍都將收取同樣的費用: 一是只交了定金; 二是簽了正式合同並付了首付款的; 三是簽了合同並已辦完按揭手續。 目前到房管部門撤銷合同不收取費用,但在具體辦理過程中存在費用變化情況以房管局解釋為准。

  • 網簽購房合同其實內容與國家住建部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內容是一樣的,只不過網簽購房合同是跟房管局資訊是同步,一旦網簽購房合同成功,合同的內容雙方就無法更改,如有條款約定更改的,就必須通過房管局相應的申請審批才能辦理更改,這就進一步保障的了購房者的權益。網簽購房合同其實內容與國家住建部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內容是一樣的,只不過網簽購房合同是跟房管局資訊是同步,一旦網簽購房合同成功,合同的內容雙方就無法更改,如有條款約定更改的,就必須通過房管局相應的申請審批才能辦理更改,這就進一步保障的了購房者的權益。當網簽購房合同完的合同,開發商還得從網站上下載列印後,由雙方簽字蓋章後,最後送房管局辦理預售備案。這樣網簽購房合同才算真正完成。網簽購房合同的程式為:交易雙方當事人根據網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協定或買賣合同文本協商擬定相關條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網上簽約系統,列印經雙方確認的協議或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在電子樓盤表上注明該商品房已被預訂或簽約。每一宗交易的網簽購房合同操作程式應在24小時內完成。實行網簽購房合同之後,還可杜絕開發商“一房多賣”的伎倆。購房者與開發商簽約後,該合同的具體合同號將回饋至管理部門,如該房已銷售或抵押,合同將不能生效。

  • 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於多數情況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價款,這種作法類似於分期付款買賣,但它不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必須交付給買受方,這樣才能實現買受方的經濟目的。可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受方在接受標的物後,尚有二期以上的價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購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價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價款。前者是在取得標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後者是在取得標的物後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功能在於出賣方向買受方融資,以滿足買受方資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功能在於買受方向出賣方融資,以滿足出賣方資金不足的需要。 綜上所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不是預約買賣合同、期貨買賣合同、附期限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如果從法律上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定性,則商品房預售合同屬於遠期交貨合同。所謂遠期交貨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將來的一定期間內交貨的合同。這類買賣合同僅是在交貨期限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有所區別,而在合同的訂立、貨物價格的確定、履行地點等方面與一般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差別。當事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否則即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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