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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委託擔保】  【歸檔】17年01月25日

離婚有權分房產嗎?哪位瞭解?

問題描述 房子是我婚前買的,戶主是我媽,我是共有人,現在我跟我老婆離婚,她提出要分割房產,我想知道,她有權分割我的房產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第一,離婚房產分割協議在夫妻雙方辦理完協議離婚登記手續後生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登記之前簽訂的離婚房產分割協議尚不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沒有約束力。第二,離婚房產分割協議中夫妻雙方處分的房產必須是夫妻雙方有權處分的財產,處分他人房產是無效的。第三,夫妻雙方如果協定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那麼在房屋過戶到子女名下之前,針對協議能否強制履行的問題,至今在法律上存有爭議,當事人對此應慎重。
2017年01月25日 00:00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2017年01月25日 00:00

男方婚前房產,是男方的房產權。離婚後若女方佔有,應補償其損失,並辦理戶產所有權

 相關用戶問答
  • 離婚房屋使用權能否分割需要分情況而定。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平均分割,不過考量到此種情況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擁有使用權,這一使用權也具有相應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分割房產時,對該交換價值也應予以考量。不過,假如小夫妻買房時,一方父母沒有主張使用權的交換價值,法律上就可以認定為父母將該交換價值贈與小夫妻兩人,除非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當初明確指明只將使用權的交換價值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樣的話,另一方在離婚時假如去的房子的所有權,還應支付對方支付該部分房屋使用權交換價值。

  • 這個房子肯定是你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貸款已經全部還清,則沒有任何尾巴或遺留問題需處理。如果婚後還需要繼續還貸,則婚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一半,應補償給對方。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的規定。希望可以幫到你

  • 1.可以加名,但須到貸款銀行報備申請,帶結婚證,2.按新《婚姻法》規定:誰首付房子歸誰,這決定了房產不是共有財產,但可以加名,視為你老公行使處置權,自願分房給你

  • 沒有房產證是不能進行房子的買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雙方都知道賣方沒有房產證,卻簽訂了一份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合同,這是一份無效合同。

  • 夫妻離婚了,在處理離婚房屋產權時,判斷產權方歸屬的標準有以下幾點: ⒈婚前已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房屋產權應歸一方。即使婚後用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獲得補償。 ⒉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一方婚前購買,房款繳清,但產權證未辦理完畢的,一般認定系一方財產。 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並繳納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後繳納,在離婚時,房產證仍未辦理完畢。此種情況,以房產物權期待權歸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房款屬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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