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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2月24日

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有哪些規定?哪位能說說看?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複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採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一個內在矛盾的複合體。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稅非稅。
2017年02月24日 00:00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專案,採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專案,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專案,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2017年02月24日 00:00

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有規定:一、基本要求1、分工協作。市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支管理的相關科室,應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在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工作的同時,注重科室之間的協調配合。2、規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支管理規定,土地出讓收入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土地出讓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3、宗地清算。國有土地出讓後,當土地出讓價款繳清並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時,應對該宗土地的出讓收入、成本費用、收益分配進行清算。在未清算之前確需撥付部分資金的,只能在預清算確定的額度內預撥,並預留30%的資金待清算後撥付。4、資訊共用。確定一個科室負責國有土地出讓金收支總體情況匯總,其他有關科室可根據業務需要查詢相關資訊。

2017年02月24日 00:00

《國務院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徵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徵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於15%)。

 相關用戶問答
  • 嚴格執行10個工作日劃轉地方國庫的規定,不得超時滯留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專案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繳土地價款(租金)應當一次全部繳清,不得分期繳納。

  • 政府劃撥的土地能辦理土地證。土地證相關: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1、如果原土地證上土地的來源是轉讓的,就只要繳納手續費。2、如果土地來源是劃撥的(單位福利分房後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轉私房以後的房產都是),土地證過戶時就必須繳納當地地價3%的土地出讓金了,這是一筆很大的支出。

  • 在此特收集相關資料以供參考。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專案,採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專案,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專案,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築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築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於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築面積計收的。

  • 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有規定:一、基本要求 1、分工協作。市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支管理的相關科室,應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在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工作的同時,注重科室之間的協調配合。 2、規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支管理規定,土地出讓收入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土地出讓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3、宗地清算。國有土地出讓後,當土地出讓價款繳清並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時,應對該宗土地的出讓收入、成本費用、收益分配進行清算。在未清算之前確需撥付部分資金的,只能在預清算確定的額度內預撥,並預留30%的資金待清算後撥付。 4、資訊共用。確定一個科室負責國有土地出讓金收支總體情況匯總,其他有關科室可根據業務需要查詢相關資訊。

  • 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的,不能買賣也不能抵押,抵押的應該是土地使用權。二、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抵押問題。單獨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除荒地使用權外,其他都為法律所禁止。地上房屋與土地使用權一同抵押的,如屬企業房產,法律允許,但以後能否轉讓變現則無法律規定。實踐中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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