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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2月26日

閒置土地怎麼認定?國家是如何處理閒置土地的?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一、閒置土地的處理常式: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二、可閒置土地的例外情形1、因政府調整城鄉規劃,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2、因政府未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期限、條件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致使專案不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的;3、因政府供應土地存在權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無法動工開發建設的;4、因國家政策要求,需對約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5、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停止動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違法行為導致的除外;6、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其他行為,致使土地使用者動工開發延遲的。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全文(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2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規範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第三條閒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資訊公開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2017年02月26日 00:00

閒置土地的處理常式: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2017年02月26日 00:00

一、開展調查摸底。組織國土、住建、工業園等部門對全市閒置土地進行調查,摸清土地閒置情況,並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進行分類認定。二、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對依法認定為閒置土地的,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罰,對應該徵收土地閒置費的依法徵收,應該收回的堅決收回。三、建立跟蹤督查制度。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對每宗出讓土地專案進行動態管理,及時瞭解各個專案的開工、建設、竣工情況,建立閒置土地清理處置的長效監管機制,實現工作常態化。四、加大處置違約違規行為力度。在加強對違約用地處置的同時,對於因政府及有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也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限期查辦,並及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實行行政問責,促進市場運行規範有序。五、加強用地履約誠信體系建設。如對認定為閒置土地的企業,嚴格按照規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土地競買;向銀行等金融、證券監管機構通報閒置土地企業的情況,在房地產專案融資等方面對其予以嚴格審查和限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對閒置土地徵收增值地價;將土地閒置的處理情況通過媒體公開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2017年02月26日 00:00

閒置土地的收回是很複雜的,造成閒置的原因是什麼,取得土地使用權兩年以上不開工建設的可以無償收回。首先看看你父親是不是合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只有一個建築方案是不影響收回的。你可以查看《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我是國土局的工作人員,今年正處理閒置土地。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2011年12月,國土資源部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加碼閒置土地管理,土地閒置2年可無償收回。

2017年02月26日 00:00

閒置土地處置程式一、立案。程式與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相同。二、調查取證。承辦人應與土地使用者取得聯繫,瞭解土地開發情況及閒置原因,隨同土地使用者進行現場勘察,製作《現場勘測筆錄》和詢問筆錄,無法聯繫土地使用者的、經請示局領導同意後,登報告知。三、認定性質。由承辦人對調查情況進行初步認定,寫出書面調查報告,提出閒置土地處置意見上報。四、確定方案。由清閒領導小組對調查報告及處置意見在閒置土地例會上研究,根據不同情況最終確定土地處置方案。符合閒置土地確定條件的,發出《閒置土地確認通知書》,責令土地使用者提交有關資料登記核實。五、依法報批。按照例會確定的處置方案,承辦人填寫《收回土地使用權呈報單》或者《土地閒置費徵收呈報單》,上報市政府批准。六、送達。承辦人將《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或者《土地閒置費徵收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簽收,如果無法與當事人聯繫,報經局領導批准後登報送達。程式與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相同。七、下達處罰決定書。程式與土地違法案查處相同。辦結土地閒置處理手續後,發出《延長土地建設期限的批復》,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長土地建設期限。八、註銷土地使用證。待訴訟期滿後,執法隊將案卷移交地籍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註銷手續。九、土地入庫。地籍科辦完註銷手續後,入土地儲備庫,並由土地儲備中心辦理入庫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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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開展調查摸底。組織國土、住建、工業園等部門對全市閒置土地進行調查,摸清土地閒置情況,並依照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類認定。二、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對依法認定為閒置土地的,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罰,對應該徵收土地閒置費的依法徵收,應該收回的堅決收回。三、建立跟蹤督查制度。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對每宗出讓土地專案進行動態管理,及時瞭解各個專案的開工、建設、竣工情況,建立閒置土地清理處置的長效監管機制,實現工作常態化。四、加大處置違約違規行為力度。在加強對違約用地處置的同時,對於因政府及有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也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限期查辦,並及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實行行政問責,促進市場運行規範有序。五、加強用地履約誠信體系建設。如對認定為閒置土地的企業,嚴格按照規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土地競買;向銀行等金融、證券監管機構通報閒置土地企業的情況,在房地產專案融資等方面對其予以嚴格審查和限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對閒置土地徵收增值地價;將土地閒置的處理情況通過媒體公開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 閒置土地的處理常式: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閒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閒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閒置時間,並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瞭解情況。2、閒置土地認定告知閒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閒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後,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並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3、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閒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閒置土地處理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告政府收回閒置土地方案。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 閒置土地處理辦法是國家國土資源部1999年通過的法律法規,其中對閒置土地的認定,處置,處理流程,審批程式等做出了規定,對於閒置土地的處理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 閒置土地的收回是很複雜的,造成閒置的原因是什麼,取得土地使用權兩年以上不開工建設的可以無償收回。首先看看你父親是不是合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只有一個建築方案是不影響收回的。你可以查看《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我是國土局的工作人員,今年正處理閒置土地。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2011年12月,國土資源部公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加碼閒置土地管理,土地閒置2年可無償收回。

  • 第一條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閒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閒置土地處置方案,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專案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閒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五)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專案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六)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定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第四條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第五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註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狀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先使用閒置土地。建設用地能使用閒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閒置土地,不得批准佔用農用地。對閒置土地利用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地區,應當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應當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並向社會公告。收回的國有閒置土地,應當採取以下方式利用:(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專案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專案,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採取綠地等方式作為政府土地儲備。(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第八條收回的集體所有的閒置土地,應當採取以下方式利用:(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應當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建設專案;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專案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依法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並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閒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閒置土地宗地檔案,繪製閒置土地分佈現狀圖,監督跟蹤其利用情況。第十條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重新核發土地證書。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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