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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5月20日

房屋買賣合同,買家由於政策限購要求解除合同?有人曉得嗎?

問題描述 我的房子在3月16日簽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是20日內辦理手續,買家給了我5萬定金,在3月17日出了限購政策,但買家在20日後才告知由於政策限購,無法買房了,並要求我全額退還定金,但卻嚴重耽誤我的時間,我是否可以拒絕退還定金?還有,這個合同未解除,我是不是就不能再另外找其他買家另簽合同了?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二手房買賣糾紛處理方法;因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引起的糾紛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這類案件一般還會伴隨著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的不同來判定各方承擔的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審理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因此,在平時的交易中,各種協定文書都要完整保存,還需違約方簽署書面的不再繼續履行合同的確認書或事先告知的電話錄音。因房屋品質引起的糾紛由於賣方交付的房屋存在品質問題,遭到買方索賠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據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品質瑕疵,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賣方已就房屋品質的問題明確告知買方的,不承擔責任。如果房屋的隱蔽瑕疵並非賣方在裝璜、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同時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則賣方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品質及瑕疵問題都要明確寫進買賣合同裡。因戶口遷移引起的糾紛房屋交付後,買方才發現房內有賣方的戶口或他人的戶口,即使合同中約定賣方應當保證戶口遷走,但這類糾紛訴至法院還是不會被受理。所以,此類糾紛暫時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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