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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6月13日

關於小產權房屋買賣?有人知道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作為無效的合同,當然對於合同雙方都不具法律的約束力,因此假如在遇到房價上漲的情況下,賣房人其可以要求購房人退房;對於購房人來說,小產權房並不能對其房屋擁有所有權,在遇到征地拆遷的時候,也不能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
 相關用戶問答
  • 現行的二手房交易不需要做公證,《物權法》規定,房屋等不動產是以產權登記為准。只有當買賣雙方有一方當事人因個人原因不能到場辦理各項交易手續時,需要辦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宜的委託公證;或者因售房方未取得房產證或交易臨時受限制等不能當即進行交易的情況下,買方為保證自己的利益,辦理合同公證。《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門與建設部於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檔。《通知》規定: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3、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應該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依照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應該公證的規定;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式事宜。除《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外,國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如國務院《關於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辦理涉及房屋所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證件應該辦理公證。期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

  • 你好。現在各個鄉鎮的政府,都給自己街道上的房屋發產權證,即所謂的小產權證。由此看來小產權證也可以過戶。你們雙方一起帶著房屋買賣協議、身份證到鄉政府辦理就可以了。同一個時間段裡,到土管所辦理宅基證過戶。

  •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品質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定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檔使用。(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無疑排除了以“資料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 小產權房屋或集資房不受法律保護,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賣房方可隨時收回房子,買房方可以退房。單位集資房只能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轉讓,不能對外轉讓。“小產權”、“鄉產權”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不能辦理小產權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 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小產權房只能在本村民經濟組織內部轉讓,要經過村委審批;如果向其他社會人員出售買賣,本身就是違規的,即便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也不受法律保護的。 建議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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