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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6月21日

買地建房要辦理什麼手續?有哪位高手曉得?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房貸還清後,還需要辦理的手續:一、撤銷抵押登記手續房貸還清後,銀行會給您開具貸款結清證明,您將攜帶該證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以及房屋產權證,到房管局辦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續。二、撤銷擔保手續假如您申請貸款時曾到擔保公司辦理過擔保手續,那麼還清房貸後,在辦理解除抵押手續前,需到擔保公司辦理撤銷擔保手續,同時要回擔保時所繳納的擔保押金。
 相關用戶問答
  • 大陸人在香港買房跟在大陸買房手續接近。。很簡單通常仲介都會幫你辦好!不過大陸這邊叫過戶。。香港叫更名在律師樓辦理!假如貸款在選取銀行後通常一個月上下就可以辦理好貸款手續要提供6個月的收入證明(一定要銀行流水)還要收入是還款能力的2倍大陸客人在香港買房除了商業用途的商鋪和寫字樓之外,普通住宅都要多給15%的額外印花稅,這個本地人香港永久身份的居民是不用給的期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用

  • 房產過戶說明:1.涉及不動產比如房產等的過戶,需要你前往房屋主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需要的材料你可以諮詢房產所在地的房屋主管部門。2.其他財產的過戶要求不太一樣,比如車輛也需要辦理過戶手續,股份需要辦理股份變更手續等等。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 你好 按正常手續,新建房要先行辦理土地相關手續後再辦理房產手續。辦理土地相關手續需當地規劃部門同意,符合當地規劃,補辦相關規劃手續後補辦用地手續(因未辦理土地手續而建房屋,需先行處罰後補辦(出讓或劃撥視當地國土部門處理情況而定)。處罰與否,視當地國土部門處理情況而定)。取得合法的土地手續後(即,最終為土地使用權證書),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需城建規劃手續(含用地規劃許可證,動工許可證,竣工許可證)和用地手續(即土地使用證書)。

  • 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主要是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的如下規定: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併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 辦理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除上述規定外,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也有一些具體的規定,建議你到當地房屋管理部門去詳細諮詢一下。

  • 土地管理法規定: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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