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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8月07日

土地使用稅減免條件有什麼規定?標準是什麼呢?誰說一下?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題主好,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法規,納稅人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須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情況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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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有:“(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依照上述規定,農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單獨抵押的,能作抵押的僅限於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和鄉(鎮)、村企業的建築物及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你們工廠後面那片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抵押的,但你們廠的廠房及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辦理抵押時應關注以下四個問題:1.抵押登記要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條件。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企業須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能設定抵押。2.在抵押前須得到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書面同意。書面同意檔應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徵用標準補償後轉為國有土地。3.在辦理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土地管理部門還應核定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4.因處分抵押財產需要改變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時,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先辦理征地手續。將抵押的土地轉為國有,然後再按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辦法進行處理。

  • 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空氣淨化器有什麼作用,從字面上理解的話就是淨化空氣的作用。第一、空氣淨化器,顧名思義,就是淨化空氣的作用。第二、具體解釋一下為什麼需要淨化空氣,眾所周知,空氣中有粉塵、顆粒物等,這些東西都會被人體呼吸進入身體,影響身體健康的,所以空氣淨化器的具體作用就是,過濾掉這些空氣中的對人體有害的雜質。第三、真的能淨化空氣麼?那要看空氣淨化器廠商自己的良心了,因為空氣淨化行業也就是最近些年才興起的,由於空氣污染,大家都看到了空氣淨化器的大量需求,尤其是柴靜的紀錄片,穹頂之下,讓人意識到空氣被破壞的嚴重性。第四、就我所知的空氣淨化器主要由如下幾種:1.靜電集塵式,;2.臭氧淨化;3.水簾淨化;4.負離子式;5.濾芯式;6.活性碳吸附式;7.紫外線滅菌式;8.植物淨化式;9.冷觸媒淨化;10,綜合式等種類;第五、選擇空氣淨化器,我個人感覺還要考慮使用無二次污染的方式進行淨化,例如水簾淨化、負離子淨化、植物淨化和冷觸媒淨化。

  •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辦法:1、房產稅的計算:出租的房產稅稅額=應稅房屋租金收入×12%,自用的房產稅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其中10%~30%的幅度按地區不同有所區分。2、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土地使用稅=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 一、房地產企業尚未開發土地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該記入“管理費用--土地使用稅”科目,不能記入開發成本中核算。 二、土地使用稅現行的免稅規定主要有: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稅範圍。 (2)市政街道、廣場、綠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為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和鼓勵整治土地,改造廢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納城鎮土地使用稅5至10年,具體免稅期限由各地自定。 (4)為體現國家產業傾斜政策,支持重點產業的發展,國家對核能、電力、煤炭等能源開發用地,民航、港口、鐵路等交通設施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特點,劃分了征免稅界限,給予了政策性減免照顧。 除上述免稅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因難,需要定期減免稅的,由省級財政稅務機關審批,或審核後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三、房地產企業的土地使用稅沒有符合上述減免的條件,所以,要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 實際取得租金之日起發生房產稅納稅義務;出借的, 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均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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