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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9月20日

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的內容和程式是什麼?“產權證書”是什麼?誰說一下?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購買二手房,最重要的是認真審查房屋產權的完整性、可靠性。首先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產權證書正本,並到房管部門查詢產權證的真實性,以及擬購房產產權來源和產權記錄。包括房主、登記日期、成交價格等,還需要確認賣方產權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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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的拆遷安置房當然可以買賣,交易也與普通房屋沒有差別;對於無證的拆遷安置房,要分清情況,主要關注這幾個問題:(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假如拆遷前具備,只是拆遷後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假如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後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出現糾紛。

  • 1、婚前一方按揭購買房屋,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婚後雙方共同支付剩餘房貸。這種情況,目前法律法規沒有予以直接規定,但因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間在結婚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有關所有權的規定和《婚姻法》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婚後雙方共同支付剩餘房貸的行為不會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筆者認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按揭購房者。離婚後,未償還的貸款是按揭者個人債務,婚後共同償還的貸款應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2、婚前一方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婚後雙方共同支付剩餘房貸。 由於《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司法實務中的認識也未統一,出現同案不同判決的差異。目前主要有二種觀點,一種認為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理由是:買方已在婚前通過按揭的方式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產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僅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另一種認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由:《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據此,如房屋所有權證是在婚後取得的,則該不動產財產權利應視為婚後所得,依《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故應當認定為婚後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這二種不同觀點,實際是對物權法和婚姻法相關法律的理念產生衝突所致。筆者認為:《婚姻法》的財產關係的確定相對于《物權法》來說,應是特別法,在處理夫妻財產權利歸屬,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婚姻法的本意就是鼓勵夫妻為家庭共同作出自己的貢獻,促進維繫平等和睦的家庭關係。婚前一方已在對方共同生活之前通過自己的付出得到房產權益,只不過沒有從債權過度到物權,婚後取得產權證也只是財產權利形態的自然轉化,並不改變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以一人名義按揭購房,婚後共同繼續支付按揭款的。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也比較多見。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往往在婚前達成口頭協議,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房貸手續,產權證也為個人,婚後共同歸還貸款。筆者認為,只要能證明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即使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夫妻一方名字,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時,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4、婚前一方按揭購買房屋,婚後雙方共同支付按揭款,離婚訴訟時尚未取得所有權證的。尚未取得所有權證,主要是離婚時夫妻雙方尚沒有繳清全部購房款。對此情況,筆者認為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無論在結婚之前,還是結婚之後,都不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此規定,可按雙方的協議處理房屋權屬。若協商不成的,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按揭房歸一方使用,待房屋產權證發放下來後,由爭議方另行提起所有權之訴再作處理。

  • 1、權利主體合格。申請人為房屋的權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證明。即權利人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或法人、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要合格; 3、房屋權屬來源合格。權利人提供的用地、規劃批准檔、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者房屋贈與、繼承、轉移、擔保合同書或批准文件等權屬來源證明真實有效合法; 4、經過公告、聽證,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 5、法律、法規規定 的其他條件。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內容包括權利人的基本情況、房屋所有權內容、房屋的客觀現狀及 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並附房屋及土地測繪圖。權利人為單個自然人的,記載單個自然人的基本情況。權利人為多個自然人的,同時記載多個自然人的基本情況。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記載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房屋所有的形式為共有的,應明確共有的範圍。特別是公共空間及設施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觀現狀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線、宗地面積、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結構和房屋建築面積等。

  • 一、?農村房產登記內容有哪些? 房屋產權登記內容包括權利人的基本情況、房屋所有權內容、房屋的客觀現狀及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並附房屋及土地測繪圖。權利人為單個自然人的,記載單個自然人的基本情況。權利人為多個自然人的,同時記載多個自然人的基本情況。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記載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房屋所有的形式為共有的,應明確共有的範圍。特別是公共空間及設施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要予以界定。房屋的客觀現狀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線、宗地面積、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結構和房屋建築面積等。 二、農村房產登記需要什麼條件? 房屋登記機關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應符合下列條件: 1、權利主體合格。申請人為房屋的權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證明。即權利人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或法人、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要合格; 3、房屋權屬來源合格。權利人提供的用地、規劃批准檔、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者房屋贈與、繼承、轉移、擔保合同書或批准文件等權屬來源證明真實有效合法; 4、經過公告、聽證,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農村房產登記有什麼流程? 1、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 辦理初始登記時,村民自建房屋必須提交宅基地使用證,農村集體組織建設的房屋必須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於村民自建三層(含三層)不要求提交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對於村民組織建設的房屋則要求必須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由於歷史原因未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在經過鑒定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方可予以辦理。 為避免給違法購買農村宅基地的城市居民建設的房屋辦證,《暫行辦法》明確要求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時,必須提供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

  • 按揭貸款保證金是銀行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照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錢,並承擔按揭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直至房產證辦理出來並完成抵押登記後,銀行才將按揭貸款保證金退回開發商,業主應堅決抵制開發商的要求購房者交按揭貸款保證金的行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銀行按揭貸款保證金擔保在銀行界普遍存在。通常的做法是銀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個人購房貸款項目合作協定》以及《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並在合同上約定,銀行為開發商開發樓盤的購房人發放住房按揭貸款,而開發商在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並按著發放貸款餘額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證金,為銀行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當購房借款人取得房地產證,並辦妥以銀行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手續後,銀行將保證金帳戶中的對應保證金退還給開發商。在此期間內,若購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本付息的,由開發商代為償還,銀行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帳戶中扣劃相關款項。按揭貸款保證金的意義按揭貸款保證金擔保為銀行的按揭貸款提供了第二還款來源,對於維護銀行的資金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開發商在按揭貸款中的風險按揭”猶如一把雙刃劍,雖然為開發商回流資金提供了一臂之力,但是其中的風險也已經點點滴滴滲透于開發商的房屋銷售過程中。在購房人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因為各種複雜的情況,銀行隨時可能要求開發商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因而引發的各方風險也會接踵而至。銀行在按揭貸款的風險保證金帳戶中的資金被法院凍結、扣劃的情形時有發生,原因在於法院有時認為該保證金擔保不屬於動產質押,不能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銀行並無優先受償權。風險最小化的建議雙方風險最小的最好辦法還是雙方都有防範法律意識,採用有效措施完善與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使風險完全掌控在自身的視野範圍內,進而將風險降至最小化。完全避免風險或者置之不理的態度都是不正確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必要對金錢動產質押的設定方式做更進一步的解釋,對目前各商業銀行普遍採用的保證金質押方式予以認可並規範其操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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