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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09月24日

工業用地配套比例怎麼確定?有哪位高手曉得?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只要是工業用地上的房子都是不能買的,工業用地不能用來建造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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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讓金的收取標準一、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後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三、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 首套房的首付一般不低於30%。而且銀行還要根據不同類型的房屋、房齡、個人資信等進行評估,可能首付還會高於30%。

  •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風險責任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用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情況比較普遍。一些公司由於建設廠房、辦公樓或者是房地產開發專案的需要,往往會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出資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只有辦理完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公司才能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資人才算完成了出資義務。2.在實際操作中,一些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經常會出現違反出資義務的情形,這些情形潛在著相應的風險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出資人本身沒有獲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或者是國家劃撥土地,或者是租用他人廠房所屬範圍的土地,或者是集體土地,在沒有審查清楚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的前提下,簽訂土地使用權的出資協定,風險巨大,將導致公司設立根本不能完成。二是有些出資人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存在瑕疵,比較多的情況是沒有全部完成土地出讓金的交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土地使用權出資到新設立的公司中,並且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那麼,新設立公司就一定要明確尚欠的土地出讓金的交付責任主體,否則會出現剩下的土地出讓金還要由新設公司交付的情況。三是雖然各方約定了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是由於該出資人一直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導致公司根本沒有依法取得上述財產,此時,可以認為該股東根本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和其他股東是有權要求該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的。四是雖然出資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但是並沒有把土地實際交付公司控制和使用,仍然在該出資人名下控制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也是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仍然是損害新設公司的合法權益。五是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實際價值遠遠不符。一般都是過高地評估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導致出資人實際出資財產價值與約定的出資額不符,這既損害公司利益,又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對這類情況一旦發現,會要求出資人補足差額部分的出資。六是土地出資比例過高,違反了法律規定。在公司法中,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這是法律的底線和強制性要求。在實際經營中,由於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昂貴,在公司出資財產中往往佔據很大的出資比例,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中的專案公司,土地使用權是其中最主要的財產。實踐中,就有公司將土地使用權出資比例占公司註冊資本比例的98%的嚴重違法行為。專案結束後,施工方起訴拖欠的工程款時,就有理由起訴公司的所有股東令其共同承擔責任。

  • 土地管理法規定: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 1在所在鄉鎮的規劃、國土站領取申請表。2在所在的小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農戶通過並簽字後,在村委會簽署意見,再報鄉鎮政府進行審批。3所在市的國土部門對建房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合格後核發《建房資格認定書》。4持資格認定書到市規劃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到國土局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再持《建設用地批准書》以及建築單體方案到規劃申請劃線,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5房子竣工驗收合格後,向國土、規劃、房管部門申請換發《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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