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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民房土地】  【歸檔】16年10月24日

土地使用權出資比例和風險是怎麼樣?有哪位高手曉得?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風險責任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用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情況比較普遍。一些公司由於建設廠房、辦公樓或者是房地產開發專案的需要,往往會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出資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只有辦理完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公司才能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資人才算完成了出資義務。2.在實際操作中,一些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經常會出現違反出資義務的情形,這些情形潛在著相應的風險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出資人本身沒有獲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或者是國家劃撥土地,或者是租用他人廠房所屬範圍的土地,或者是集體土地,在沒有審查清楚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的前提下,簽訂土地使用權的出資協定,風險巨大,將導致公司設立根本不能完成。二是有些出資人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存在瑕疵,比較多的情況是沒有全部完成土地出讓金的交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土地使用權出資到新設立的公司中,並且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那麼,新設立公司就一定要明確尚欠的土地出讓金的交付責任主體,否則會出現剩下的土地出讓金還要由新設公司交付的情況。三是雖然各方約定了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是由於該出資人一直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導致公司根本沒有依法取得上述財產,此時,可以認為該股東根本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和其他股東是有權要求該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的。四是雖然出資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但是並沒有把土地實際交付公司控制和使用,仍然在該出資人名下控制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也是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仍然是損害新設公司的合法權益。五是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實際價值遠遠不符。一般都是過高地評估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導致出資人實際出資財產價值與約定的出資額不符,這既損害公司利益,又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對這類情況一旦發現,會要求出資人補足差額部分的出資。六是土地出資比例過高,違反了法律規定。在公司法中,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這是法律的底線和強制性要求。在實際經營中,由於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昂貴,在公司出資財產中往往佔據很大的出資比例,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中的專案公司,土地使用權是其中最主要的財產。實踐中,就有公司將土地使用權出資比例占公司註冊資本比例的98%的嚴重違法行為。專案結束後,施工方起訴拖欠的工程款時,就有理由起訴公司的所有股東令其共同承擔責任。
2016年10月24日 00:00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確認歸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的一方所有,對方的投資可以根據最近的轉化心態分別處理:1、資金尚未投入實際建設的,可由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的一方將對方投入的資金予以返還並支付利息;2、資金已轉化為在建中的房屋的並有增值的,可在返還投資款的同時,參照當地房地產行業的利潤情況,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經濟賠償;3、房屋已經建成的,可將約定出資方應分得的房產份額按現行市價估值或出資方實際出資占房屋造價的比例,認定出資方的經濟損失,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賠償。一般都這樣的哈

2016年10月24日 00:00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而這個年限又是從土地的使用權取得的時間算起的,所以實際中會比50年還要短。2、對於非居住用地的專案,部分開發商可能會在價格定位上稍微降低,以此作為吸引購房者的條件,而具體是否會因為年限問題對購房者有補貼,這就要看開發商根據自身情況自己決定了。您若要購買此專案可就此與開發商溝通。3、對於購房者而言,主要的影響還在於年限方面,增加了購房者今後的負擔和風險。比如土地使用權到期後,需要通過交納土地使用費的方式重新獲得使用權。至於土地使用費如何交納、金額是多少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出臺。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將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新實施的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70年後自動續期,對於其他性質下的土地到期後如何處理並沒做詳細的規定,通常都是需要向管理部門申請,通過審批之後交納一定的費用續期。

2016年10月24日 00:00

比如說我們開一個公司註冊資本40萬,甲出資32萬乙出資8萬那出資比例是多,甲的出資比例=32/(32+8)=80% 乙的出資比例=8/(32+8)=20%

2016年10月24日 00:00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確認歸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的一方所有,對方的投資可以根據最近的轉化心態分別處理:1、資金尚未投入實際建設的,可由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的一方將對方投入的資金予以返還並支付利息;2、資金已轉化為在建中的房屋的並有增值的,可在返還投資款的同時,參照當地房地產行業的利潤情況,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經濟賠償;3、房屋已經建成的,可將約定出資方應分得的房產份額按現行市價估值或出資方實際出資占房屋造價的比例,認定出資方的經濟損失,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賠償。

2016年10月24日 00:00

聯建房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徵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並對建成後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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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辦法:1、房產稅的計算:出租的房產稅稅額=應稅房屋租金收入×12%,自用的房產稅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其中10%~30%的幅度按地區不同有所區分。2、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土地使用稅=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風險責任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用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情況比較普遍。一些公司由於建設廠房、辦公樓或者是房地產開發專案的需要,往往會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出資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只有辦理完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公司才能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資人才算完成了出資義務。2.在實際操作中,一些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經常會出現違反出資義務的情形,這些情形潛在著相應的風險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出資人本身沒有獲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或者是國家劃撥土地,或者是租用他人廠房所屬範圍的土地,或者是集體土地,在沒有審查清楚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的前提下,簽訂土地使用權的出資協定,風險巨大,將引發公司設立根本不能完成。二是有些出資人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存在瑕疵,比較多的情況是沒有全部完成土地出讓金的交付。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將土地使用權出資到新設立的公司中,並且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那麼,新設立公司就一定要明確尚欠的土地出讓金的交付責任主體,否則會出現剩下的土地出讓金還要由新設公司交付的情況。三是雖然各方約定了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不過由於該出資人一直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引發公司根本沒有依法取得上述財產,此時,可以認為該股東根本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和其他股東是有權要求該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的。四是雖然出資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不過並沒有把土地實際交付公司控制和使用,仍然在該出資人名下控制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也是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仍然是損害新設公司的合法權益。五是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實際價值遠遠不符。通常都是過高地評估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引發出資人實際出資財產價值與約定的出資額不符,這既損害公司利益,又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對這類情況一旦發現,會要求出資人補足差額部分的出資。六是土地出資比例過高,違反了法律規定。在公司法中,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這是法律的底線和強制性要求。在實際經營中,由於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昂貴,在公司出資財產中往往佔據很大的出資比例,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中的專案公司,土地使用權是其中最主要的財產。實踐中,就有公司將土地使用權出資比例占公司註冊資本比例的98%的嚴重違法行為。專案結束後,施工方起訴拖欠的工程款時,就有理由起訴公司的所有股東令其共同承擔責任。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定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 這裡有一個前提是:受讓人(購買人)必須是農村戶口,城市戶口絕對不可以的,法律也是不保護的,不允許的。農村宅基地是屬於集體土地,如需轉讓先到村委會開證明,也就是說經村委會同意,雙方到鄉鎮政府土地辦去辦理轉讓手續。這個應該不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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