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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產知識】  【歸檔】17年10月03日

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有沒有網友瞭解?

問題描述 想諮詢一下大家,現在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網友回答
 最佳答案 小產權房能交易購買風險:(一)法律效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通常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對於發生在本鄉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假如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假如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二)房產轉讓“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三)政策風險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假如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專案,可引發部分專案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購房後假如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四)監管缺位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一個時間段裡,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品質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
 相關用戶問答
  • 1、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就有效,與有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沒有關係.法律依據: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2、合同有效的條件:(1)簽定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標的確定和可能(5)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假如是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3、,要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須符合上述合同成立條件即可.屆時,一方違約未交付房屋的,雖然其未取得產權,不過合同相對方可基於有效成立的買賣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 小產權房能交易購買風險:(一)法律效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通常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對於發生在本鄉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假如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假如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二)房產轉讓“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三)政策風險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假如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專案,可引發部分專案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購房後假如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四)監管缺位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一個時間段裡,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品質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

  • 沒有房產證,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只不過房產新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不能辦理過戶,可以等到房產證下來後過戶。按照你的說法,當初你向對方借錢,把房子賣給對方,簽了買賣合同?(怎麼對方還答應將來把房子還給你?難道是等你還了錢就把房子還給你?)如果你們雙方有協定,不論協定的內容,只要不違法,就按照協議執行。

  • 只要買賣雙方是經協商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轉讓。 綜上所述,因為《房地產管理法》只是說明不得轉讓,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於禁止轉讓,而在於方便行政管理,不屬於合同效力取締性規範。雖然回遷人未取得房產證,但對該房屋享有准所有權,有權對其所安置的房屋進行處分。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當然有權對該債權進行轉讓。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購買回遷房有哪些風險 回遷房,在二手市場上市的回遷房約占整個二手市場的10%。而這些回遷房總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業主已經持有房產證,另一種是業主只持有回遷協議。 (一)業主已經取得該商品社區的《房產證》。這些回遷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買賣或租賃交易的,因為在二手交易的過程中,《房產證》是房管局認可,並受其監督的。因此有《房產證》的回遷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過戶轉名,這對購買者來說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擔心。 (二)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這些房子的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改名的。因為該回遷協議只是業主與發展商之間的私人商業協定,此協定並沒有得到房管局的認可。因此雙方進行交易時,只能是在公證處做公證交易,待《房產證》出來後才能做真正的過戶交易。

  • 司法實踐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與產權證的面積常有誤差。其主要原因有:1.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因商品房開發專案的設計變更造成的房屋面積誤差;2.因產權登記時露臺樓頂平臺不計算為房屋建築面積,而買賣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將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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